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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日期:2022-12-29

序号

单位

意见

是否

采纳

理由

1

潼南区林业局

建议将第七条(一)中的“能够确保10年以上稳定使用”修改为“能够确保15-20年稳定使用”。

未采纳

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明确长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积及建设内容和目标,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申请。

2

建议将第十一条中的“如长期科研基地功能丧失,将予以退出长期科研基地”修改为“如长期科研基地功能丧失,退出的基地应做好实验材料的保护,建议可将退出后的材料转入其他基地,由其他长期基地保存。”

部分采纳

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长期科研基地所属土地被征占用或者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长期科研基地归口管理单位须在土地权属变更后一个月内正式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如长期科研基地主体功能丧失,将予以退出长期科研基地序列。

3

璧山区林业局

《办法》“第十条 长期科研基地实行专人负责,负责长期科研基地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运行管理。制定规章制度,明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既然可以委托有实力的技术单位,是否可将“第七条 申报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中连续5年时间条件去掉。

未采纳

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土地权属清晰,能够确保长期稳定使用。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4

雪宝山自然管理中心

第二条中的“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建议修改为“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扩繁”。

未采纳

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长期科研基地是林业和草原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主要开展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遗传与种质资源收集、保存与利用,林草和濒危野生动植物育种,森林培育与经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和物种保护,森林草原灾害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利用、成果示范推广、科学普及教育,以及为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撑。

5

第七条中的“(二)工作连续5年以上”建议修改为“连续3年以上。”

未采纳

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二)申报的长期科研基地需开展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工作连续5年以上,并具有可发展利用的土地空间。

6

第八条中是“(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建议修改为“编制5年以上。”

未采纳

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长期科研基地管理办法》第十条  长期科研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当编制10年以上长期科研基地建设规划,明确长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积及建设内容和目标,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长期科研基地建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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