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05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
《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16年6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义务,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以下简称遗产保护范围)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划定的范围,即以一级陡崖为边界的核心区和二级陡崖为边界的缓冲区。
第三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级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 南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遗产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的保护:
(一)建立珍稀和重点野生动植物目录,保护野生动植物生长环境;
(二)加强森林植被保护,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三)逐步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以及电、气、太阳能等环保能源;
(四)污水、烟尘应当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实行景区最大承载量控制;
(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六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遗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
(二)设立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界桩(碑);
(三)制定并实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
(四)负责遗产保护范围内资源的保护、监测、调查、评估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科普活动;
(五)加强与其他世界自然遗产管理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构建国际国内专家咨询网络,推介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价值;
(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南川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七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合作等渠道筹集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经费。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市人民政府、南川区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是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基本依据。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第十条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由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世界自然遗产主管部门,并按要求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可。编制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遗产保护范围内公众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每年6月23日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宣传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以及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生产砖瓦、石灰和木炭;
(三)非法砍伐、采集、采挖野生植物或者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
(四)破坏或者盗窃石钟乳料、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七)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八)焚烧垃圾、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九)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十)引进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
(十一)其他破坏或者损毁遗产资源的行为。
第十四条 根据遗产保护需要,南川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迁移并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活动,采集野生动植物、洞穴沉积物等标本,应当依法报林业、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遗产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采伐林木的,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林业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举办集会、游乐、体育、文化等大型活动,应当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遗产保护范围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其经营项目、经营位置和经营规模应当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禁止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
各类经营活动应当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并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遗产保护范围核心区内不得开展与遗产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缓冲区属于限制建设区域,严格控制各类景观游赏及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 遗产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征得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定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引进的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依法处理;
(三)未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在金佛山世界遗产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或者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遗产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