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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68H/2022-00066 [ 发文字号 ] 2021年第15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政府公报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有效性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2021年9月7日


附件下载: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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