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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68H/2023-00091 [ 发文字号 ] 渝林函〔2023〕187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发布日期 ] 2023-09-12
[ 有效性 ]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政协重庆市委员会第六届第一次会议第0385号提案的复函

陈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林地审批的建议》(第0385号)收悉。经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农民自主发展的小规模养殖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议

养殖项目用地被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列为设施农业用地而非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一项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主要是针对使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发展设施农业的用地管理政策,原则上设施农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2019年,为支持生猪稳产保供,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生猪养殖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19163号),明确支持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近3年来我局已支持117宗、林地面积约110公顷。针对我市天然林、公益林占比大的特点,我局积极向国家林草局汇报争取,国家林草局电话通知我市生猪养殖项目可以少量占用天然林、地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允许占用不超过10%。目前,市林业局继续支持生猪养殖项目使用林地。

2020年实施的新修订《森林法》明确了林下经济对森林资源的利用范围和发展空间。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全国林下经济发展指南(2021—2030年)〉的通知》明确提出:“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态环境,遵循可持续经营原则和循环经济原理,在林内开展的生态养殖活动,包括人工养殖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主要包括林禽模式、林畜模式、林蜂模式、林渔模式、林特模式等。”因此,针对您提出的小规模牛、羊、鸡等其他养殖项目,可结合《重庆市畜禽养殖规模标准》(渝环发〔201461号)明确的有关标准,由农民自主发展的,只要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森林植被、不影响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发展林下养殖模式,市林业局将依规给予支持。

二、关于将农民自主发展的小规模养殖业纳入民生项目征收植被恢复费的建议

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旨在建立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占用征收林地成本,引导业主不占或少占林地、不占或少占优质林地,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文件明确规定,养殖类项目属于经营性项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  122号)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确保及时、足额征缴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得自行改变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有关非税收入标准调整权限在其制定部门,我局将适时向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反馈有关意见建议,争取将农民自主发展的小规模养殖业按民生项目标准对待。

三、关于出台我市农村居民建房附属用林标准的建议

目前,《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完成了全市规划资源系统第二次征求意见。该法规征求意见稿中设“宅基地管理”专节,以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其中明确农村居民建房的范围包括住房、附属设施和庭院等用地,且用地标准按房基地、附属设施分别计算,拟提高人均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将解决农村居民建房附属用林标准问题。

此复函已经曹春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您一如既往支持林业部门的工作。

重庆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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