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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009276468H/2025-00065 [ 发文字号 ] 渝林函〔2025〕125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人大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市林业局
[ 成文日期 ] 2025-09-11 [ 发布日期 ] 2025-09-11
[ 有效性 ]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35号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李贤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困局的建议》(第0635号)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统筹考虑相关政策或指标优化调整和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益性墓葬点予以保留的建议已采纳。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统筹考虑相关政策或指标的优化调整的建议

鉴于《殡葬管理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导致殡葬设施选址面临较大困难。为优化殡葬设施建设土地供给,2023年,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启动了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建设试点工作。试点选址遵循四不占原则不占天然林,以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不占公益林,严格执行《森林法》对公益林的保护要求;不占国有林,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集体土地;不占优质乔木林,因其林下空间有限,不利于墓穴布置。

针对巫山等区县公益林占比大的实际情况,《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先行区行动方案》已将科学划定天然林和公益林范围列为改革任务。下一步,我局将积极支持巫山等区县开展天然林科学认定工作,优化公益林范围,为林墓复合利用建设试点选址提供便利。同时,我市林墓复合利用政策属于试点性质,根据国家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的安排,国家即将出台林地草地墓地复合利用政策。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扎实推进林墓复合利用工作。

二、关于保留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益性墓葬点的建议

针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公益性墓葬点,由于涉及面广、历史周期长、情况复杂的特点,按照国家分类处置要求,对需保留的公益性墓葬点,符合用地用林用草条件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规则的,可按程序补办用地用林用草手续;不符合用地用林用草条件和自然保护地管控规则的,封闭管理,严禁新增违法占地行为。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最新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以满足当地群众“逝有所安”的需求

答复函经曹春华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你们)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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