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根据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我市湿地总面积20.72万公顷,湿地类型多样,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有重点湿地动物563种,湿地高等植物707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逐年增强,湿地受人为干扰或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湿地生态功能受到损害。《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出台后,我市相继出台《重庆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68号)《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均要求实施湿地用途管控,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湿地公园进行管控。为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规范建设项目占用、临时占用(以下简称占用)湿地,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重庆市林业局于2021年9月17日印发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6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今后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操作依据。
二、《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的核心举措是什么?
《通知》制定了以下核心举措,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一是分类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具体明确支持类、控制类、禁止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情形。二是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明确市级、区县林业部门的审核权限;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申报材料要求、专家现场查验规定等内容。三是加强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专题报告的审查,对专题报告编制内容及质量提出要求。四是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监督管理,将湿地资源纳入全市林业资源遥感监管平台监测范围,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湿地公园,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
三、《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通知》明确在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数据正式发布前以2010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公布的全市湿地范围数据为适用对象。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数据正式发布后,以第三次国土资源调查数据公布的全市湿地范围数据为适用对象。
四、如何分类管控建设项目占用湿地?
《通知》规定坚持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的原则。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支持类:支持湿地保护、监测、科研、科普教育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在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国家和市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湿地,依法占用湿地公园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
(二)控制类:从严控制商业、服务业、仓储、旅游开发等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
(三)禁止类:
1、实施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项目;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项目;
3、挖沙、采矿等项目;
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
5、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的项目;
6、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工业项目、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
五、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权限如何界定?
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减缓湿地影响措施和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的和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的,由市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湿地的,由市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一并进行审查;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六、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林湿函〔2016〕32号)“因重大工程确需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在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之前,要认真研究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方案,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到工程施工地点开展现场评估”规定,《通知》根据我市湿地保护实际,对照林湿函〔2016〕32号文中需提交材料进行了细化,具体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含:可行性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等文件。二是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报告或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允许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不再编制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三是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包括补充的湿地名称、行政区域、现状地类、湿地类型、湿地图斑、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恢复修复措施等。四是专家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五是由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的初审意见。为方便项目业主,所有申报材料通过重庆市渝快办 “互联网+政务服务” 平台“建设项目对湿地(湿地公园)影响批复”事项网上申报。
七、如何加强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专题报告的审查?
为提高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水平,《通知》明确项目业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湿地生态系统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T27647-2011)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或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对中介单位弄虚作假、隐瞒项目建设真实情况、不如实反映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的、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低劣的,对相关专题报告编制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并纳入信用体系,5年内不采纳该编制单位编制的成果材料。《通知》还明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及重点内容,规范了附图内容、比例尺及坐标等。对于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八、如何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监督管理?
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林湿函〔2016〕32号)的规定,《通知》明确市林业局将湿地资源纳入全市林业资源遥感监管平台监测范围,对湿地的日常监管全覆盖、高频次和常态化管理。每年抽取一部分项目进行现地检查。明确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湿地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监督检查,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湿地公园。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及时将湿地公园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案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理。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湿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并开展恢复工程绩效评估。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