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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政策解读

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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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制定的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我市相继出台《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21 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8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发挥重庆在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的示范作用,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完善建设项目涉林审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审批服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8号)(以下简称《工作措施》),拟作为今后建设项目涉林审批的操作依据。

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核心举措是什么?

《工作措施》包括简化审批流程、深化审批改革、强化审批服务三方面内容,17项具体措施。

三、《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工作措施》在现有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态势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涉林审批工作机制,主要适用于涉林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简化了哪些审批流程?

《工作措施》规定坚持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林地、自然保护地原则。因依法批准立项的项目确需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的,明确满足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简化审批流程。

(一)简化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乡村振兴、饮水安全和“两不愁三保障”等公益民生基础设施位于同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编制一个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其中,对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土地的,无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按程序报批。

(二)简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简易设施申报材料。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简易设施,无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只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原则上不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的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且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

2.原址维修或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基础设施,包括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

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

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5.基础设施、公益民生等非开发类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

除上述情况外占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的,仍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三)简化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地质公园非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材料。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地质公园非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修筑下列设施,无需编制《风景名胜区修筑设施选址报告》,只填写《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修筑设施选址登记表》并提交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其中在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修筑设施且占用林地的,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合并评价。

1.管理机构在原址维修和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设施、管护、科研监测设施;

2.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

3.原住居民在遵守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

4.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游客安全保障设施。

(四)优化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

1.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湿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只填写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五)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减证便民措施,逐步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覆盖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实现申办条件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签署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六)重大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涉及多部门、多事项审批的重大项目技术要件其它部门正在办理的,可先行受理并审查,在法定要件齐备后完成审核,节约办理时间。

(七)支持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节点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市级审批权限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使用林地,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办理整体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五、《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深化了哪些审批改革?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工作措施》结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以下三点:一是推动涉林审批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在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权限内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二是推动“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以企业和群众眼中完整的“一件事”为导向,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一件事”同时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地、湿地公园、林地、湿地、草地的一项或几项的,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办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集成服务。三是推进“跨省通办”,探索推进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等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和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2个事项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行政审批结果互认。

六、《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如何提高审批效率?

为提高林业行政审批效率,《工作措施》明确:一是涉林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清单,对接国家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建立林业行政许可负面清单,清理规范负面清单之外的隐形门,确保“非禁即入”。二是进一步拓宽“一网通办”事项,政务服务事项非涉密业务全程网办,办理时限由法定20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内办结;网审事项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电子批文。三是加强与平台管理单位协作,提升“渝快办”平台林业事项运转速度,规范涉林事项与“渝快办”系统对接标准,提升涉林网办事项的安全性、稳定性。四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完善政务服务评价“好差评”制度。及时更新政务服务指南、数据、动态信息,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整合提升政务服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全面推行“一窗综办”,实行“一窗受理、分类审批、统一出件”。

七、《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从哪些方面提升服务指导?

为严格落实国家各项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工作措施》明确要切实落实降费政策。认真贯彻执行育林基金、森林植物检疫费等涉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免)征政策。

根据《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并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同步进行宣传解读”要求,《工作措施》明确加强政策公开、解读和培训。及时发布政策性文件和解读材料,实时更新林业行政规范性文件库,有关政策解读材料及时向市政府网站推送,密切与市政府新闻办及相关媒体的协调对接。通过主动解释发声,传递权威信息,做到服务工作、高效便民,让企业及时知晓、全面享受林业优惠政策。认真组织从事政务服务的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准确领会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能力。针对有关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开展林业政务服务事项知识解读与培训,使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此外,《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还指出“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结合我市在林业行政执法要求,《工作措施》明确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示,提高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率。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合理划分裁量阶次,明确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持续改进执法方式,推进执法结果共享互认。

政策原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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