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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12-25

2022年12月,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通知》内容,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全市建有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58个,分布在30个区县,面积80.42万公顷,占全市幅员面积的9.76%,其中国家级7个,市级18个,县级33个。

自2019年自然保护地启动整合优化以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有了新的要求,一方面自然资源部同意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数据成果为依据)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另一方面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尚需精准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修订未出台,在此期间,需要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市林业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护〔2017〕74号)基础上,结合国家最新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共五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强调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的管理,明确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或方案)成果未最终获批确认实施以前,项目开工建设前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现状范围和功能分区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三、四部分,梳理自然保护区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内容,明确了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的有关要求和工作流程,指导涉自然保护区的市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地,明确了保护区内原住居民允许开展的生产生活活动。

第五部分,明确了自然保护区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禁止“开发区建设”。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允许实施的建设项目,明确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评价等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林草局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关于自然保护区内林木采伐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数据可否启用?

目前,预案成果可以作为项目论证、规划、立项等前期工作依据,但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仍然需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现状范围和功能分区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规范管理。虽然我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通过自然资源部质检后已正式启用,但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最终批准实施尚需一定程序和时间。

四、自然保护区申请调整范围及功能区的理由及流程是什么?

国家或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实无法绕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可以申请对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和功能分区进行调整。必须提供国家或市级工程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批复(或核准)文件,并符合相关调整条件。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边界范围及功能区调整,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提出申请,经重庆市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市林业局)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林草局、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备案。

五、涉自然保护区的简易民生基础设施审批有什么便民举措?

市林业局出台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简化在自然保护区修筑简易设施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7号)和《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稳经济保民生涉林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林审〔2022〕14号)等文件,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占用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简易设施(非开发类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只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不再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六、自然保护区内原住居民生产生活活动如何管理?

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前提下,允许开展必要的种植、放牧、采集、捕捞、家庭养殖、取水等生产生活活动,修缮生产生活设施。原住居民合法、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应当填写《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生产活动备案表》,在修筑设施前向所在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审批。

七、自然保护区内严格管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有哪些?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实验区禁止新建与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不符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开发区建设、高尔夫球场、房地产开发等项目;

2.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

3.非公益性地质勘查,以及不属于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

4.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改变自然资源完整性、自然景观的设施;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此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必须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征求市林业局意见。

政策原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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