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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5

2023年1月5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修订后的《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原《办法》于2015年8月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予以登记实施,距今已有7年多。一是上位依据发生变化。原《办法》主要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森林旅游的意见》(林场发〔2011〕249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渝委发〔2014〕19号)等文件制定。此次修订的重要依据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上位文件明确了支持森林人家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二是现实工作需要。根据区县林业局反馈意见,原《办法》部分条款需要予以调整改进,管理职责划分、认定程序规范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三是建章立制需要。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市森林人家的申报管理,需要配套完善长效机制,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

二、《办法》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办法》共12条,主要修改了4个方面。一是对文件的上位依据的修改,彰显上位依据的权威性。具体修改条款是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的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二是条块管理及职责划分上,强化“属地管理”,部门管理体现“简政放权”。具体修改条款是第三条,森林人家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县(自治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森林人家行业指导部门,市级林业局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发展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受理和认定森林人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人家进行属地管理。三是具体定量指标修改,着重体现服务基层更具可操作性。具体修改条款是第五条,将“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修改为“经营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删除“年接待游客不低于5000人(次)”的定量指标。四是补助标准予以明确,以便基层操作有据可依。具体修改条款是第八条,明确“经认定的森林人家,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营主体硬件设施及森林景观提档升级改造投资等,可按不低于5万元/户标准予以奖补”,同时,认定的森林人家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此条修改主要是将实践中已形成的实际做法固化上升为制度设计。

三、申报森林人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森林人家申报采取自愿原则,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经营场所建筑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装饰、装修有特色,民俗风情浓郁;

2.经营场所周边森林生态环境优良,绿化面积20亩以上;

3.有必要的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环境卫生整洁,经营场地无安全隐患;

4.管理规范,服务态度良好,近两年无不良投诉事项;

5.具有工商、税务、食品、卫生、消防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运营条件;

6.经营场所无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林地行为;

7.认真落实森林防火经营主体责任,及时清理森林火险隐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备必要防灭火设备,未出现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森林火灾的情形。

四、森林人家申报由什么部门受理?

申请人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进行审核认定、公示,授予森林人家称号。

五、如何对森林人家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人家的服务质量监督, 建立森林人家经营户规范经营活动档案,指导森林人家经营者应悬挂统一的森林人家标志,督促森林人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并如实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经营情况。出现弄虚作假、骗取森林人家称号,发生重大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森林人家条件已不存在等情形的,应取消森林人家称号,并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报。

政策原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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