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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4-05

2023年4月3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9月出台《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级行政区出台了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或规范。我市于2013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因主要制定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废止,需进一步修订。为更精准有效地指导全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开展,确保公正、公开、科学、高效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种子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等相关规定,重庆市林业局结合实际,对原《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二、《办法》适用对象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的情形,《办法》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办法》的目的及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审定对象以及审查制度等4条。明确了审定对象、主要林木品种的定义及类型、适用范围等,同时强调我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的两级审查制度。

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包括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主要任务、主任委员会组成、专业委员会组成、秘书处组成、委员连任或更换机制以及具体管理办法说明等7条。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内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进一步规范了品种审定委员会内设机构及对应职责、人员组成及要求,特别说明了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及要求、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情形、选育人不清或不申请情形、委托申请情形、秘书处形式审查、现场查定、种植范围变化后重新审定以及虚假申请情形和处理方式等8条。规范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明确了选育人不清、选育人不申请、境外机构申请等特殊情形下申请流程和要求,规定了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的要求及处理方式、现场查定流程,特别强调了已审定品种扩大种植范围应重新审定,同时明确了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第四章审定和公告,主要包括审定执行标准、初审流程、初审内容、需明确事项、初审结果公示、主任委员会审核流程、审定结果公告、复审申请、复审程序、认定到期处置方式、回避制度、回避申请、审定结果备案以及建立档案等14条。进一步明确了初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求,重点明确了初审结果公示、审定结果公告内容,明确了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申请,特别强调了认定品种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再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可重新申请审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审定回避制度。

第五章林木良种的编号和名称,主要包括林木良种的编号、认定有效期限以及林木良种名称确定规则和要求等3条。

第六章引种备案,主要包括引种备案目的意义、基本流程、引种备案的材料要求、引种备案工作责任主体以及引种备案公告规则等5条。明确了引种备案良种适生区域与拟引种地区是否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确定。

第七章撤销审定,主要包括撤销审定情形、流程要求及报备要求等3条。

第八章附则,主要包括工作经费来源、相关材料格式以及施行日期等3条,明确原《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渝林造〔2013〕86号)同时废止。

三、专业名称解释

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国家和重庆市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

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优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

主要林木,是指国家林草局公布的主要林木(共2批365个),第一批(128个)于2001年6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公布,第二批(237个)于2016年8月1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1号公布。

林木品种审定,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主要林木品种在产量、抗性、品质、观赏价值等方面相较当前主推品种或原分布地区是否具有更优良的性状或更好的生长结实表现进行确认,同时对其适生范围进行界定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引种备案,是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重庆市辖区内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林木良种和区域报市林业局备案。引种者应当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由谁负责审定?

答:重庆市林业局设立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还可以申报国家级审定吗?

答:如果仅在本省区布置区域试验,不能申报国家审定,在两个以上省区布置区域试验,可申报国家审定。但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审定。

(三)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有哪些程序?

答:由申请人提出审定申请,并向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相关材料;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业委员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经济林品种还应当进行现场测产),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在完成现场核查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对初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期满后,秘书处将初审结论和公示结果报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通过审(认)定。

(四)申请林木良种,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 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2. 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抗性、繁殖及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

3. 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

4. 区域(引种)试验证明表。应当提供市内2个以上区县不少于3个在生态上具有明显差异的区域试验点的原始数据,并由区域试验点所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5. 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6. 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报品种涉及品质检测的,还应当提供申报品种和对照品种合法有效的检测报告。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的,还应提供认定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为市外引进的林木良种,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的,可附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联合申报的,还应提交各申请人共同签订的联合申报协议。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附代理资格证明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

(五)引种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 引种备案表,包括林木良种名称、良种编号、树种、类别、引种者名称、联系方式、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拟引种区域(包括地理、气候、环境等)等信息。

2. 引种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及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3. 拟引种地区能够证明品种适应性的试验报告。

4. 引种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5. 引种的林木品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还应当提交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六)审定有次数限制吗?

答:同一品种只能审定一次。审定通过的林木品种在林木良种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七)不清楚选育人的林木品种是否可以提出审定申请?

答: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订的协议,直接向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政策原文: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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