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9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实施细则》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修订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行政处罚法》《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或制定,我市原有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发生较大变化,裁量基准的具体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存在诸多不一致,已不适应当前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增强林草资源保护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有关要求,市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借鉴了周边省份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2018版《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改为《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修订的依据和原则是什么?
以2018版《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林政法〔2018〕3号)为基本框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统领,以《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为基本规范和准则,共涉及20余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本次修改以法为据,凡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均以法律为准划分裁量权层级阶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而实际执法中又经常遇到的,则以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设定处罚裁量权的层级。同时,兼顾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加贴近本市林业执法实际。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实施细则》正文共20个条款。对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裁量原则进行了详细说明,对林业行政执法中不予处罚情形、从轻或减轻情形、从重情形、程序规范、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要求,完善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修改了从重处罚的情形、听证、法制审核规定。此外,对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中不易把握、比较模糊的事项通过查询有关法律依据予以明确。
《实施细则》附件即《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共64个款项。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备注八个部分。违法情节包括轻微、从轻、一般、从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适用条件主要依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划分,裁量阶次包括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具体标准根据适用条件的划分进行了分级细化。《裁量基准》删减了2018版《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28项不再适用或无需分档的林业行政处罚事项,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出台,《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修正,《裁量基准》新增了7项有关湿地保护的林业行政处罚事项、1项有关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的林业行政处罚事项。同时,违法情节和裁量阶次不易区分轻重的林业行政处罚事项未列入《裁量基准》。
四、罚款数额和处罚倍数为何存在不是整数的情况?
此次修订设立罚款数额和处罚倍数划分,是严格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计算的,因此存在不是整数的情况。执法人员在适用时可在处罚幅度范围内取整数。
五、修改后列入《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事项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林业主要法律中,关于草原、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等重庆没有或者少有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没有列入《裁量基准》。
二是有少量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不易划分层级;有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本来就十分明确,不必要划分裁量层级的,此次未列入《裁量基准》。
三是地方性法规修订后,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减少。如:《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与已废止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相比,处罚事项减少了10余项,仅设3项行政处罚。
四是由于《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废止,其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全部删除,没有列入《裁量基准》。
五是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尚未修订,而现行的《森林法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有不少地方与2020年施行的《森林法》不一致甚至相违背之处,因此现行《森林法实施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只有少量的、必要的、与《森林法》相一致的处罚事项列入《裁量基准》中,其他均暂未列入。
六、未列入《裁量基准》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什么原则?
未列入《裁量基准》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执行,裁量方法参照《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基本原则执行。
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时限具体执行标准是什么?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时限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依法组织听证或确需通过检验、检测、鉴定等技术手段调查取证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所需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