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1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9年,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明确提出:积极推进保障性苗圃建设。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辖区实施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用苗需求,采取政府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合理确定一批保障性苗圃。明确保障的要求和方式,使保障性苗圃切实承担起新品种培育、新技术应用和市场紧缺的乡土、珍贵等特殊树种苗木生产,以及国家投资等公益性造林种草项目的种苗供应任务。加大政策支持和投资扶持力度,兑现按约定生产的苗木的良种补助资金,支持保障性苗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保障性苗圃制度运行规范有效。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明确提出:科学选择绿化树种草种,加大乡土树种草种采种生产、种苗繁育基地建设力度,引导以需定产、订单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长距离调运绿化种苗。同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99号),明确要求:制定加强林木良种培育与使用良种造林管理办法,持续强化林木良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建立市级乡土植物种质资源圃和繁育基地。
2019年起,我市依托国有林场和国有平台公司,先后建成市级林业保障性苗圃20个,建设总面积6150亩,年育苗能力逾4000万株。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科学建立评价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性苗圃生产建设水平,市种苗站在综合吸纳借鉴浙江、江西、贵州等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重庆实际,起草了《重庆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二、《办法》出台目的和意义?
《办法》出台为扎实推进重庆市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发展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有利于推动林业保障性苗圃稳步有序发展,提升重点生态工程种苗供给保障能力、优质良种苗木培育能力和种苗企业市场竞争力,积极引导种苗行业良性发展,为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等生态工程建设提供品种对路、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良种壮苗。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11条,分别是:
(一)制定依据。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二)适用主体。明确保障性苗圃定义。
(三)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重庆市。
(四)支持政策。明确保障性苗圃可享受的资金和支持政策。
(五)申报条件。明确保障性苗圃申报条件,包括生产经营许可证、土地权属、面积、育苗量、人员配置、设施设备、经营状况及财务管理等9个方面条件。
(六)申报程序。明确保障性苗圃申报认定程序。
(七)市级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市林业局统筹管理全市保障性苗圃,评审、评价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市种苗站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政策规划制定、评审认定评价、组织培训交流等3项。
(八)区县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审核推荐、监督指导、任务下达和指导育苗生产等4个方面职责。
(九)保障性苗圃职责。规定保障性苗圃在落实生产任务、良种推广、育苗技术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参与科研活动、规范资金管理、生产信息报送、参与协会管理等8个方面职责。
(十)动态管理。明确保障性苗圃评价机制和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的8种情形。
(十一)生效日期。明确生效日期。
四、什么是保障性苗圃?
保障性苗圃是指经市林业局认定,具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承担乡土造林树种、珍稀珍贵树种、特色林业产业树种等良种苗木培育,保障我市林业重点工程及全民义务植树苗木供给的苗圃。
五、申请保障性苗圃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保障性苗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二)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基本农田或耕地,租赁土地使用年限自申报时间起不低于10年;(三)育苗面积30亩以上;(四)1年生合格苗年出圃量≥100万株或2年生及以上合格苗年出圃量≥20万株;(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六)具备良好的育苗设施设备,积极使用轻基质容器、穴盘容器、组织培养等育苗技术;(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管理制度健全;(八)未发生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九)财务管理规范,无失信记录及财政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记录。
六、保障性苗圃申报认定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区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林业局;第二步市种苗站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查验,并进行集中评审认定;第三步通过认定的保障性苗圃名单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林业局正式发文公布、授牌。
七、通过认定的保障性苗圃有哪些义务?
保障性苗圃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及时完成市(区县)林业局下达的建设管理和育苗生产任务;(二)积极推广使用林木良种,优先使用适宜本区域且通过审(认)定或引种备案的良种或其他优良繁殖材料。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名特优新品种苗木,积极承担油茶等木本油料和其他树种苗木订单生产任务;(三)积极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育苗和扦插、嫁接、压条等繁育技术,推行标准化、工厂化、智能化生产,在种苗生产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四)严格把控苗木质量,规范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所育苗木的种子(穗条)来源清楚、品种纯正,销售去向可追溯;(五)积极参与种苗标准制修订、种苗繁育技术研究和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推广活动;(六)规范健全会计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七)积极运用国家(市级)种苗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定期报送、更新在圃苗木信息,规范开展种苗余缺调剂;(八)积极推动成立并参与种苗协会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在规范种苗行业管理、加强行业交流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方面重要作用。
八、保障性苗圃可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保障性苗圃可享受中央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实施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
九、什么情形下会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
主动申请退出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市(区县)林业局下达或委托的育苗任务的;(三)违反《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规定的;(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拒不配合评价,或评价为不合格等次且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六)不服从市(区县)林业局监督管理的;(七)引起社会舆论并酿成社会风波的;(八)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