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为有效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际,重庆市林业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
二、禁猎区范围
全市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国有林场、重要栖息地、候鸟迁徙通道以及区县(自治县)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为禁猎区。如:重庆市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大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丰都南天湖市级自然保护区、重庆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重庆彩云湖国家湿地公园、重庆梁平双桂湖国家湿地公园、长江綦江河支流江津段候鸟迁徙通道等。
三、禁猎期时段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和分布设置的禁猎期。对市域分布种类多、活动范围广的鸟类和保护级别高的兽类,划定禁猎期为全年;对两栖爬行类,划定禁猎期为3—10月。
四、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以外是否能进行猎捕?
《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地方重点应通过审批,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且相应设立了行政处罚。强调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不代表其他区域时段可以猎捕,而是突出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的强化保护,违反相关规定罚则会更重。
五、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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