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林业基层一线的生态脊梁;国有林场也是森林资源最丰富、森林景观最优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生态功能最完善的区域,在走深走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路径方面具有广阔的前景,有效发挥着示范引领作用。
按照中央有关部署以及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任务安排,要求我市创新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处分及收益权能实现形式,建立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国有林场特许经营范围。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林场规〔2021〕6号)以及《重庆市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重庆市林业局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指什么?
《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国有林场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授权或委托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特许经营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运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获得收益,并向国有林场支付特许经营使用费或履行基础设施代建、服务购买代付等约定义务的行为。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和云阳县共9个区县内的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五章,共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规范目的、适用范围、概念界定、特许经营遵循原则及条件、特许经营行为规定和权益保障等7条。重点明确了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的基本概念以及限制条款,特别强调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保障国有森林资源不流失。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特许经营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符合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二章,方式、区域、类型与期限。包括特许经营方式、区域、类型和期限等4条。重点规范了开展特许经营的林地范围,规定天然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和Ⅰ级保护林地禁止开展特许经营,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特许经营,严格守住森林资源保护红线。明确了特许经营开展类型的限制性条款,确保特许经营活动符合森林可持续经营以及绿色高质量发展理念。
第三章,实施程序。包括实施程序概述、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权交易起始价评估、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6条。重点明确国有林场应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并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由区县林业局报市林业局审批。严格遵照《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实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公共利益保障。包括使用费管理、保护责任、定期报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公众监督、社会公开、应急预案、资料归档和保密义务等10条。重点明确了特许经营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对特许经营者、国有林场、区县林业局、市林业局、社会公众在开展特许经营过程当中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附则。包括其他情况、施行日期等2条。明确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开展特许经营是否会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不会。《办法》严格贯彻了《森林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定特许经营应“不流转只合作”,明确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
(一)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二)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
(三)严禁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
(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六、特许经营包括哪些类型?
(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依法特许经营项目;
(二)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
(四)其它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
七、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收入怎么管理?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八、实施特许经营有哪些程序?
(一)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
国有林场应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开展可行性论证。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特许经营项目,国有林场应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由区县林业局报市林业局审批。
(二)特许经营权交易起始价评估。
国有林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特许经营权进行评估,作为特许经营交易起始价参考。
(三)特许经营者选择。
国有林场应根据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参考特许经营交易起始价,编制招标文件,采取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
(四)特许经营合同签订。
国有林场应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署特许经营合同,并层报区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备案。
(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特许经营者应根据特许经营方案与特许经营合同,编制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报国有林场批准,并由国有林场层报区县林业局、市林业局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