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政策解读
一、修正背景及目的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林规范〔2023〕7号)自2023年8月1日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8月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导致我市现行《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受的惩处限度,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同时,市林业局执法处多方调研收集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适用《裁量基准》中的优化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切合执法实践。市林业局执法处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形成《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
二、修正过程
3月底,书面调研、征求了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后,4月10日至4月16日,再次征求了区县林业部门、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及社会公开意见,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3条,经认真梳理研究,已采纳可行性合理性建议意见1条。
三、修正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执法裁量基准应及时健全完善,以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从而保障行政管理的科学化和执法行为的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本次修正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等为据,兼顾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加贴近本市林业执法实际。
四、修正原则
(一)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修正后的《裁量基准》坚持刚柔并济的原则,继续发挥《裁量基准》作为全市林业行政处罚“同一把尺子”的规范作用,确保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二)科学适用过罚相当。根据司法解释的变化,对《裁量基准》中相关行政处罚裁量事项的“适用条件”进行相应的修改,以确保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满足执法实际需要。本次针对在前期调研中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并咨询森林防火工作专业人员,对涉及《森林防火条例》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作了适当调整,更符合基层执法的实际需要。
五、修正内容
《裁量基准》本次共修正8项,新增1项。一是修正《裁量基准》序号1、2号中涉及林木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将“林木蓄积”和“幼树株树”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提高。二是修正《裁量基准》序号46—51号中涉及《森林防火条例》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将划分依据由“森林火险等级”(共三级)调整为“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共五级)。三是新增1项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事项。
六、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林木蓄积:指一定面积森林中现有立木的材积总量。
幼树: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森林火险等级:指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的火险等级阈值表中火险等级。
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指反映森林起火难易程度的气象指标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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