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8日,重庆市林业局印发了《重庆市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细则》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松树是重庆的主要优势树种和重要景观资源,面积2480余万亩,约占全市森林面积36%。松材线虫病是森林生态系统中最具危险性、毁灭性的病害,被称为松树的 “癌症”,主要依靠松褐天牛传播扩散,传播力和隐蔽性极强,彻底根除属世界难题。截至2023年底,全市现有疫情面积157.88万亩。
按照国家松材线虫病防控政策,疫木主要有粉碎(削片)、焚烧、旋切等处理方式。由于焚烧方式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且造成森林资源浪费,近年来,我市松材线虫病疫木采取粉碎(削片)、旋切等方式处理正在逐年增加。在疫木处理过程中涉及装车、运输、处置等多个环节,如果过程管控不当,容易导致疫木流失,从而造成疫情扩散蔓延。因此,进一步规范疫木处置利用成为当前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细则》出台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3号市总林长令,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规范管理,防范疫木流失,防止松材线虫病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物安全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三、《细则》适用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实施的疫木处置(不含焚烧)、利用、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四、疫木处置类型和处置标准
《细则》所称疫木处置,主要包括粉碎(削片)和旋切等方式;处置标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利用机械设备对疫木(包括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进行旋切和粉碎(削片)处理的一种方式。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旋切片厚度小于0.3厘米。
五、疫木利用类型
《细则》所称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和旋切后,进行利用(加工)的一种方式,可制作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六、《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条至第三条。包括国家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的文件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有关术语。
第四条。包括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林场)处置疫木工作职责。依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市林业局、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疫木处置利用工作职责。
第五条至第七条。包括疫木山场处置、集中处置、无害化企业处置、区外处置工作要求等。依据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规章,明确山场处置、集中处置、无害化企业处置、区外处置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包括疫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及处置企业对开展疫木处置利用过程和日常监管等。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细则》明确了疫木采伐、运输监管、疫木交接、检查站卡拦截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包括疫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和定期开展培训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明确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处置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按规定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疫木处置利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包括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必须具备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要求,明确疫木处置利用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及承担的责任。依据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规章,鼓励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疫木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建立疫木定点处置和全过程跟踪监管机制,就地就近有序开展疫木无害化处置,严禁利用疫木加工板材,严防疫木流失。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包括疫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疫木处置企业进行监管、查处、备案登记等。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疫木定点处置,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登记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对于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主要为疫木处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处置国有资产所获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主要为疫木处置档案管理要求。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规定,明确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利用工作中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包括辖区内检疫检查、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作业、疫木监管,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现场图片、影像等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主要为细则施行日期。明确了细则施行时间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