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释放集体林经营活力,规范采伐管理,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实效,重庆市林业局组织起草并印发了《重庆市优化集体林采伐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文件的制定依据
《措施》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支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先行先试的若干措施》《重庆市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行动方案》。
三、主要政策解读
(一)实行按面积控制采伐量。人工商品林进行皆伐的可按面积控制采伐量,申请林木采伐时,可只提供采伐作业设计表,采伐蓄积量以最新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进行测算。
(二)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经营者可根据经营目标和实际需求自主决定主伐年龄,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表)和相关采伐技术规程开展经营活动。
(三)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经营主体按照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森林经营方案(表)申请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不进行伐区调查与设计。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由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到“不超过30立方米”。
(四)允许委托及合并办理采伐证。林木权属所有者可书面授权委托办理采伐证。林种或采伐方式等主要指标相同的相邻小班,可合并办理采伐证。
(五)规范公共安全除险清患。电力、水利、交通等公共安全除险清患时,有关单位应制定实施方案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常规采取断梢、修枝等方式进行清理,经充分论证确有必要的,可采取择伐、小块皆伐等方式进行清理,清理后需及时补植适宜树种。
(六)实行采伐限额五年总控。五年采伐限额编限期内,同一编限单位的分项采伐限额可调剂使用,年度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使用。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通过审核的,可一次性向其下达五年采伐限额。
(七)加强采伐监管及公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重点林业项目的监督,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采伐安全等主体责任。采伐限额指标分配、采伐许可申请及审批等将纳入区县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重庆市林业局版权所有 重庆市林业局主办 市林业局值班电话(传真):023-61528866
ICP备案编号: 渝ICP备202200211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71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23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