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已超过一年且实现了路径可行、首单交易及综合效益。2025年8月18日,重庆市林业局正式修订出台《重庆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林业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有林场也是森林资源最丰富、森林景观最优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生态功能最完善的区域,应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换路径,推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方案》,明确在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基础上,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履行,部分职责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履行。我市为森林资源重点探索试点省份之一。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黑龙江省漠河市漠河林场,听取深化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改革等情况介绍。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署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2〕8号)明确的“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重庆市林业局修订出台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条款数无新增或者删减,共分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规范目的、适用范围、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和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定义、特许经营遵循原则及条件、特许经营者行为规定和权益保障等7条。
第二章,方式、区域、类型与期限。包括特许经营方式、区域、类型和期限等4条。
第三章,实施程序。包括实施程序概述、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特许经营权交易起始价评估、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与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6条。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公共利益保障。包括使用费管理、保护责任、定期报告、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公众监督、社会公开、应急预案、资料归档和保密义务等10条。
第五章,附则。包括其他情况、施行日期等2条。
三、《办法》的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依据中央有关部署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办〔2022〕8号)明确“探索全市国有森林资源特许经营,促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保护和合理利用”,将原第二条“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合川区、永川区、璧山区和云阳县共9个区县内的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修改为“全市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特许经营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市国有林场。
(二)进一步规范通用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应拟出台的国务院具体办法,在条文表述上进一步予以规范,将原第六条第一项“在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前,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修改为“未经批准,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四、新修订的《办法》是否存在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风险?
不存在。《办法》第十六条的修订是严格贯彻了《森林法》第十六条规定,为因应国务院具体办法出台实施,新修订出台的本办法作通用规范表述,限定特许经营应“不流转只合作”,明确开展特许经营不得将国有林场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变更或抵押,同时,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家储备林建设等国家试点建设任务留有政策余地。特许经营者必须确保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以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
(二)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及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
(三)严禁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四)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特许经营方案;
(五)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五、特许经营包括哪些类型?
(一)森林旅游、休闲度假、森林康养等依法特许经营项目;
(二)经济林、用材林基地及林业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项目;
(三)林木种苗繁育及林下种植、养殖、采集等林下经济项目;
(四)其他符合林业建设的经营性项目。
六、国有林场特许经营收入怎么管理?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者向国有林场支付的特许经营使用费应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交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七、实施特许经营应注意什么?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国有林场特许经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此,要从严把握。不能仅以林业部门就国有林场行政管理作出的审批、备案以及经营限制等事项,替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发展改革部门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面特别是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该征求意见的要征求、该报批的要报批,程序均要履行到位。由于规范性文件规范要求,《办法》未予一一引用列举,相关区县林业局及国有林场在实施特许经营时,应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程序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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