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2023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0号),4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1号),8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有关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为更好与国家局行政许可事项衔接,进一步规范我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市林业局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借鉴了其他省份的办事指南,制定了本《办事指南》,作为今后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
《办事指南》共涉及6项9子项行政许可事项。1.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⑴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委托)⑵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市级)⑶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区县)2.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市级)3. 采集及出售、收购野生植物审批(市级)⑴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国家委托)⑵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市级)⑶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市级)4.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市级)5.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⑴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国家委托)⑵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国家委托)⑶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国家委托)6.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市级)
1. 除“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审批”和“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2个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在原有“新办”基础上,增加了“变更”和“延续”2个分项,精简了申报材料。2.“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采集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等6个市级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取消区县初审,被行政许可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向市林业局申报,减少了办理环节和办理时间。3.“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制品审批”和“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等5个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国家林草局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统一了《申请表》的格式和填写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