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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原则

日期:2024-06-05

(一)保持政策相对稳定。修正后的《裁量基准》坚持刚柔并济的原则,继续发挥《裁量基准》作为全市林业行政处罚同一把尺子的规范作用,确保处罚结果公平公正。

(二)科学适用过罚相当。根据司法解释的变化,对《裁量基准》中相关行政处罚裁量事项的适用条件进行相应的修改,以确保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满足执法实际需要。本次针对在前期调研中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并咨询森林防火工作专业人员,对涉及《森林防火条例》违法行为的适用条件作了适当调整,更符合基层执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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