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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背景及目的

日期:2024-06-05

《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林规范〔20237号)自202381日施行以来,有效规范了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2023813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进行了调整,导致我市现行《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中对该类违法行为的处罚超过了违法行为本身应受的惩处限度,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同时,市林业局执法处多方调研收集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践适用《裁量基准》中的优化建议。为进一步提高林业行政执法可操作性,使裁量定位更准确,操作更规范,更切合执法实践。市林业局执法处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形成《重庆市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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