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非核心保护区域内有条件的原住居民可利用自有合法住所、闲置房屋依法开展民宿、乡村旅游等生态旅游服务,但不得违法违规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严格禁止利用农村宅基地违规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
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设施;鼓励有效利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现有的森林、湿地等资源,开展生活必需的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但不得开展影响生态环境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范围内的农民以土地、房屋等自有资产为股本入股分红,保障参与涉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生态旅游服务的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