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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内可开展的生态产品经营活动有哪些?

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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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2021年)精神,结合我市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资源情况,大力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促进乡村振兴。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和社会力量盘活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古旧村落等存量资源,统筹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将风景名胜区和自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权益挂钩,对开展荒山荒地、黑臭水体、石漠化等进行综合整治的社会主体,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依法依规前提下,允许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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