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市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和年度数据。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市级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级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市级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取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对所占用的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市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范围、面积、四至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湿地公园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