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市级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取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对所占用的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