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林湿函〔2016〕32号)的规定,《通知》明确市林业局将湿地资源纳入全市林业资源遥感监管平台监测范围,对湿地的日常监管全覆盖、高频次和常态化管理。每年抽取一部分项目进行现地检查。明确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湿地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监督检查,严禁超范围占用湿地、湿地公园。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及时将湿地公园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案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理。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湿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并开展恢复工程绩效评估。
为提高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水平,《通知》明确项目业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湿地生态系统风险评估技术规范》(GB/T27647-2011)要求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或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对中介单位弄虚作假、隐瞒项目建设真实情况、不如实反映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影响的、专题报告编制质量低劣的,对相关专题报告编制单位纳入补上黑名单管理并纳入信用体系,5年内不采纳该编制单位编制的成果材料。《通知》还明确专题报告编制大纲及重点内容,规范了附图内容、比例尺及坐标等。对于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由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林湿函〔2016〕32号)“因重大工程确需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在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之前,要认真研究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方案,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到工程施工地点开展现场评估”规定,《通知》根据我市湿地保护实际,对照林湿函〔2016〕32号文中需提交材料进行了细化,具体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含:可行性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等文件。二是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报告或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允许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不再编制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三是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包括补充的湿地名称、行政区域、现状地类、湿地类型、湿地图斑、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恢复修复措施等。四是专家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五是由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的初审意见。为方便项目业主,所有申报材料通过重庆市渝快办 “互联网+政务服务” 平台“建设项目对湿地(湿地公园)影响批复”事项网上申报。
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临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定,《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减缓湿地影响措施和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的和市级及以上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的,由市林业局出具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湿地的,由市林业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一并进行审查;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