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问答> 关于《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关于《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答:

根据《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占用国家湿地公园有关问题的函》(林湿函〔2016〕32号)“因重大工程确需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单位或相关部门在征求林业部门意见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家林业局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出具意见之前,要认真研究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方案,生态影响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到工程施工地点开展现场评估”规定,《通知》根据我市湿地保护实际,对照林湿函〔2016〕32号文中需提交材料进行了细化,具体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是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含:可行性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批复等文件。二是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评价报告或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允许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不再编制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三是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包括补充的湿地名称、行政区域、现状地类、湿地类型、湿地图斑、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恢复修复措施等。四是专家出具的现场评估报告及论证意见。五是由市林业局审查的项目,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情况的初审意见。为方便项目业主,所有申报材料通过重庆市渝快办 “互联网+政务服务” 平台“建设项目对湿地(湿地公园)影响批复”事项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