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坚持建设项目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的原则。因依法批准立项的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支持类:支持湿地保护、监测、科研、科普教育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在不对湿地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允许国家和市重大基础设施、民生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湿地,依法占用湿地公园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
(二)控制类:从严控制商业、服务业、仓储、旅游开发等项目占用湿地公园、湿地。
(三)禁止类:
1、实施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的项目;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的项目;
3、挖沙、采矿等项目;
4、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
5、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的项目;
6、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工业项目、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