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市级自然公园建设的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办法》开展市级自然公园监督检查工作。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自然公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自然公园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结合市级自然公园年度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情况,每年12月底前形成工作总结,报送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同时,《办法》明确,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市级自然公园设立条件丧失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