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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自然公园内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日期: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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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市级自然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采矿。

(二)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

(三)开(围)垦、填埋或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

(五)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六)禁止违规侵占市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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