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自然公园内禁止从事哪些行为?
《办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市级自然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砂、采矿。
(二)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
(三)开(围)垦、填埋或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
(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
(五)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
(六)禁止违规侵占市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