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自然公园规划如何开展?
《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十年,规划期届满前两年,市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市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请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规划应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批准前应当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