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调整、撤销的程序有哪些?
《办法》规定,市级自然公园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撤销由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出批复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