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9月出台《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级行政区出台了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或规范。我市于2013年9月出台的《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因主要制定依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废止,需进一步修订。为更精准有效地指导全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开展,确保公正、公开、科学、高效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种子法》、《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等相关规定,重庆市林业局结合实际,对原《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的情形,《办法》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办法》的目的及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审定对象以及审查制度等4条。明确了审定对象、主要林木品种的定义及类型、适用范围等,同时强调我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实行专业委员会初审和主任委员会审核的两级审查制度。第二章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包括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人员组成、主要任务、主任委员会组成、专业委员会组成、秘书处组成、委员连任或更换机制以及具体管理办法说明等7条。明确了我市行政区内林木品种审定工作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进一步规范了品种审定委员会内设机构及对应职责、人员组成及要求,特别说明了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及要求、已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情形、选育人不清或不申请情形、委托申请情形、秘书处形式审查、现场查定、种植范围变化后重新审定以及虚假审请情形和处理方式等8条。规范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明确了选育人不清、选育人不申请、境外机构申请等特殊情形下申请流程和要求,规定了秘书处对申请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的要求及处理方式、现场查定流程,特别强调了已审定品种扩大种植范围应重新审定,同时明确了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四章审定和公告,主要包括审定执行标准、初审流程、初审内容、需明确事项、初审结果公示、主任委员会审核流程、审定结果公告、复审申请、复审程序、认定到期处置方式、回避制度、回避申请、审定结果备案以及建立档案等14条。进一步明确了初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要求,重点明确了初审结果公示、审定结果公告内容,明确了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申请,特别强调了认定品种有效期限届满后不得再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可重新申请审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审定回避制度。第五章林木良种的编号和名称,主要包括林木良种的编号、认定有效期限以及林木良种名称确定规则和要求等3条。第六章引种备案,主要包括引种备案目的意义、基本流程、引种备案的材料要求、引种备案工作责任主体以及引种备案公告规则等5条。明确了引种备案良种适生区域与拟引种地区是否属于统一适宜生态区,由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确定。第七章撤销审定,主要包括撤销审定情形、流程要求及报备要求等3条。第八章附则,主要包括工作经费来源、相关材料格式以及施行日期等3条,明确原《重庆市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渝林造〔2013〕86号)同时废止。
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条规定,由国家和重庆市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林木良种,是指通过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在一定的区域内,其产量、适应性、抗性等方面明显由于当前主栽材料的繁殖材料和种植材料。主要林木,是指国家林草局公布的主要林木(共2批365个),第一批(128个)于2001年6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号公布,第二批(237个)于2016年8月1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1号公布。林木品种审定,是根据林业生产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对主要林木品种在产量、抗性、品质、观赏价值等方面相较当前主推品种或原分布地区是否具有更优良的性状或更好的生长结实表现进行确认,同时对其适生范围进行界定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引种备案,是通过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重庆市辖区内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林木良种和区域报市林业局备案。引种者应当对引进品种的适应性负责。
重庆市林业局设立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本行政区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负责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