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占用市级湿地公园有何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程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取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对所占用的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