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管理
区县(市)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由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或收缴其许可证,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一)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隐瞒、虚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一年内未从事驯养繁殖的。
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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