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细则》所称疫木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和旋切后,进行利用(加工)的一种方式,可制作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细则》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条至第三条。包括国家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的文件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有关术语。第四条。包括市、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林场)处置疫木工作职责。依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市林业局、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及乡镇疫木处置利用工作职责。第五条至第七条。包括疫木山场处置、集中处置、无害化企业处置、区外处置工作要求等。依据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规章,明确山场处置、集中处置、无害化企业处置、区外处置的工作要求。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包括疫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及处置企业对开展疫木处置利用过程和日常监管等。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细则》明确了疫木采伐、运输监管、疫木交接、检查站卡拦截等工作要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包括疫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告和定期开展培训等。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明确疫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处置利用实行全过程监管,按规定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和疫木处置利用技术培训。第十四条。包括疫木处置利用企业必须具备的软硬件设施设备要求,明确疫木处置利用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及承担的责任。依据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等规章,鼓励政府向社会化防治组织购买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疫木除治、监测调查等服务。建立疫木定点处置和全过程跟踪监管机制,就地就近有序开展疫木无害化处置,严禁利用疫木加工板材,严防疫木流失。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包括疫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疫木处置企业进行监管、查处、备案登记等。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指导意见》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疫木定点处置,制定疫木粉碎物(削片)利用监管方案,实行全过程监管;加强检疫执法,建立和完善检疫登记备案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涉木单位和个人开展检疫检查,对于违法违规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引起疫情的,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主要为疫木处置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处置国有资产所获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九条。主要为疫木处置档案管理要求。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规定,明确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利用工作中应当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包括辖区内检疫检查、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作业、疫木监管,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现场图片、影像等资料档案的管理。第二十条。主要为细则施行日期。明确了细则施行时间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