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解读
答: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强化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重庆市林业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了本《办法》。
《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情形,共14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条至第三条对《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作了规定。明确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需以保护、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为目的。第四条至第八条对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许可条件、不予许可条件、审批权限及流程、申请材料、审核内容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了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原则性要求、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从业技术规范等内容。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作出了约束性规定,包括繁育档案建立管理、防逃逸措施、疫情报告处置、出现动物逃逸和染疫等情形的处理。第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属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包括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等内容。第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1.人工繁育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2.人工繁育前款以外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重庆市林业局审批;3.人工繁育重庆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部分适用。《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部分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由重庆市林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