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物种,是否适用于《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
部分适用。《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部分陆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动,由重庆市林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