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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支持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的政策问答

答:

《工作措施》规定坚持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林地、自然保护地原则。因依法批准立项的项目确需占用林地、自然保护地的,明确满足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简化审批流程。   (一)简化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乡村振兴、饮水安全和“两不愁三保障”等公益民生基础设施位于同一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可以乡镇为单位编制一个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其中,对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土地的,无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按程序报批。   (二)简化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简易设施申报材料。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下列简易设施,无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只填写《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原则上不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直属单位在自然保护区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的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且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   2.原址维修或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基础设施,包括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   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   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5.基础设施、公益民生等非开发类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内土地面积在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   除上述情况外占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的,仍需编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程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三)简化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地质公园非地质遗迹保护区申报材料。风景名胜区非核心景区、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地质公园非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修筑下列设施,无需编制《风景名胜区修筑设施选址报告》,只填写《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修筑设施选址登记表》并提交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其中在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修筑设施且占用林地的,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中合并评价。   1.管理机构在原址维修和升级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的民生设施、管护、科研监测设施;   2.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   3.原住居民在遵守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有关规定和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在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种植、养殖和生活用房设施;   4.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游客安全保障设施。   (四)优化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   1.区县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占用湿地公园和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湿地的,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2.占用一般湿地2公顷以下的支持类建设项目和占用一般湿地2亩以下的控制类建设项目,无需编制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只填写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生态影响评价表。   (五)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深化减证便民措施,逐步扩大告知承诺事项覆盖度,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和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实现申办条件告知承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签署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六)重大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涉及多部门、多事项审批的重大项目技术要件其他部门正在办理的,可先行受理并审查,在法定要件齐备后完成审核,节约办理时间。   (七)支持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节点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市级审批权限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使用林地,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办理整体项目使用林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