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加强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市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我局对《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渝林政法〔2014〕2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林业局2020年第1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重庆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市级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市级湿地公园的保护、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本市具有典型性;或者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文化价值。
(三)土地权属明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设立市级湿地公园。
(四)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五)保护管理机构明确,制度健全。
第六条 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三)通过评审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名称、位置、范围、面积、四至等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湿地公园称号。
第七条 申请设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意见。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明确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材料。
(五)拟建市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其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数据。
(六)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资源现状的报告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 市级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湿地生态系统特别典型;
(二)湿地生态地位特别重要;
(三)湿地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
(四)珍贵、濒危野生生物物种分布特别集中。
第九条 市级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重庆+区县(自治县)名称+湿地名+市级湿地公园。
第十条 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界标。
第十一条 市级湿地公园应划定保育区。
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可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十二条 市级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取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期限不超过两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对所占用的市级湿地公园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市级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八)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五条 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市级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宣传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实施市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计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
(三)制定和实施市级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市级湿地公园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科研工作。
(五)负责市级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市级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市级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谐的社区共管机制,优先吸收当地居民从事湿地资源管护和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林业局报送所在地市级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情况和年度数据。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市级湿地公园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
市级湿地公园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因自然因素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市级湿地公园条件丧失的,或者对存在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林业局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市级湿地公园的命名,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级湿地公园的撤销、更名、范围和功能区调整,须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重庆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渝林政法〔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