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全面落实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标签、档案等管理制度,加强营造林苗木质量管理,确保国土绿化成效。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林草种苗质量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质量强国”,坚持依法治种、依法用种。以强化种苗质量为核心,以生产经营为重点,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严格执法及质量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务实举措保障国土绿化科学开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按规定使用良种苗木造林。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在造林作业设计时明确使用良种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来源,要遵循适地适树适种源原则,依法科学选用良种苗木造林,保障项目造林和鼓励一般造林使用良种苗木。特别是木本油料营造林生产,应按照《重庆市加强木本油料种苗质量管理的指导意见》(渝林油〔2018〕9号)有关要求使用国家或市级审定的良种,并按照要求做好种苗生产和管理。造林绿化将种苗质量和良种使用率纳入验收内容,对使用质量不合格种苗或未按要求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不予兑付补助资金。加强造林作业实施的监督,严防品种、栽植密度、株行距、苗木质量、是否良种与设计不相符合,杜绝造林设计与实际栽植“两张皮”,切实保障良种苗木造林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要对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严格相关条款的执行,优化办证流程,推行“一站式”审批,承诺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不卡、不拖,应办尽办。在种苗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资格条件设定要进行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三)严格落实种苗自检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要坚持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切实履行林木种苗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县级自查、企业自检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加强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营造林项目、享受中央财政林木良种培育、油茶定点育苗单位、保障性苗圃等种苗质量监管。严格落实造林作业设计、招投标中对种苗来源及质量要求的规定。督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严格执行林木种苗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及质量标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种苗。对生产经营、使用的每个种批、苗批质量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并对种苗质量负责,杜绝质量不合格林木种苗出圃和调运现象发生。
(四)严格落实种苗标签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要加大培训指导力度,督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按照《林木种苗标签》行业标准正确、规范使用林木种苗标签,标签标注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做到不缺项、漏项。严禁使用无证无签种苗,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无证无签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种苗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质量跟踪监督,维护公平公正的林木种苗市场秩序。
(五)严格落实档案制度。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要督促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者、使用者认真执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使用档案,档案内容要填写规范、连续、完整、真实。健全林木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生产经营及使用过程要及时保存购销合同、标签、发票、良种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苗木来源凭证,及时整理,专人负责,统一管理,按规定年限归档保存。
(六)打击种苗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要联合检疫等部门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种苗执法合力,加大对各类林木种苗质量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苗、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无证无签、未建立生产经营档案、未审先推、阴阳合同、伪造证书等违法行为。建立林木种苗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对检查发现和举报的林木种苗案件进行查处。
三、提高认识加强监管
林木种苗的品种是否对路,质量是否优良,在国土绿化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直接影响到林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要认真贯彻《种子法》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种苗质量监管工作的领导,立足长远,从战略高度重视种苗质量问题、良种问题和品种问题,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种苗质量监管各项制度,细化措施、明确要求、狠抓落实,为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和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效的保障。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