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予以公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涉及的证明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删除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材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