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废止《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
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3〕5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有关规定,经2023年市林业局党组第9次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对《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政法〔2018〕9号)予以废止,有关工作按照《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林规范〔202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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