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3〕8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市林投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科学建立评价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保障性苗圃生产建设水平,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林业保障性苗圃(以下简称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提高国土绿化重点工程苗木供给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草种苗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林场发〔2023〕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1〕9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苗圃,是指经市林业局认定,具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主要承担乡土造林树种、珍稀珍贵树种、特色林业产业树种等良种苗木培育,保障我市林业重点工程及全民义务植树苗木供给的苗圃。
第三条 重庆市范围内保障性苗圃的建设、认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苗圃可享受中央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和政策支持。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实施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
第五条 保障性苗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土地权属清晰,不涉及基本农田或耕地,租赁土地使用年限自申报时间起不低于10年;
(三)育苗面积30亩以上;
(四)1年生合格苗年出圃量≥100万株或2年生及以上合格苗年出圃量≥20万株;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六)具备良好的育苗设施设备,积极使用轻基质容器、穴盘容器、组织培养等育苗技术;
(七)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管理制度健全;
(八)未发生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财务管理规范,无失信记录及财政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记录。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林业局提出申请,区县林业局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林业局;
(二)市种苗站组织专家对各区县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开展现场查验,并进行集中评审认定;
(三)通过认定的保障性苗圃名单在市林业局官方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林业局正式发文公布、授牌。
第七条 市林业局统筹管理全市保障性苗圃,市种苗站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并代表市林业局组织实施:
(一)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保障性苗圃的申报、评审、认定和评价监管工作;
(三)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交流。
第八条 区县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保障性苗圃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本辖区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监测保障性苗圃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督促保障性苗圃按计划实施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等项目;
(三)统筹本辖区各项林业重点工程用苗需求,指导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四)积极争取财政资金,委托保障性苗圃开展订单育苗或引导其围绕林业重点工程需求开展育苗生产。
第九条 保障性苗圃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土绿化、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合理安排年度生产计划,及时完成市(区县)林业局下达的建设管理和育苗生产任务;
(二)积极推广使用林木良种,优先使用适宜本区域且通过审(认)定或引种备案的良种或其他优良繁殖材料。大力培育优良乡土树种、名特优新品种苗木,积极承担油茶等木本油料和其他树种苗木订单生产任务;
(三)积极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育苗和扦插、嫁接、压条等繁育技术,推行标准化、工厂化、智能化生产,在种苗生产领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严格把控苗木质量,规范建立生产经营档案,确保所育苗木的种子(穗条)来源清楚、品种纯正,销售去向可追溯;
(五)积极参与种苗标准制修订、种苗繁育技术研究和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推广活动;
(六)规范健全会计财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七)积极运用国家(市级)种苗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定期报送、更新在圃苗木信息,规范开展种苗余缺调剂;
(八)积极推动成立并参与种苗协会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在规范种苗行业管理、加强行业交流和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等方面重要作用。
第十条 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市林业局委托市种苗站定期组织开展保障性苗圃评价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评价为优秀等次的,下年度可酌情加大扶持力度;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限期整改,若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
主动申请退出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取消保障性苗圃资格: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市(区县)林业局下达或委托的育苗任务的;
(三)违反《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制度规定的;
(四)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管理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的;
(五)拒不配合评价,或评价为不合格等次且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六)不服从市(区县)林业局监督管理的;
(七)引起社会舆论并酿成社会风波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