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渝林规范〔2023〕12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相关要求,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版)》,经2023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修订本级办事指南。
修订后的办事指南已考虑了市、区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通用性,区县只需要完善本单位联系电话、联系人、办公地点等特有要素就可以形成本单位对应事项的办事指南。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林业局
野生动植物保护类行政许可事项
办 事 指 南
(2023年版)
2023年11月
目 录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 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 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 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 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 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 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1. 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1. 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2. 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3.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 委托事项和范围
⑴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委托范围为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鸨类共8种(类)除外的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办理既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内的又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人身份证件 |
3 |
猎捕目的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科学研究:提供有效期内的科学研究项目批复文件 2.种群调控:提供有效期内种群调控批复文件 3.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疫源疫病监测方案等监测必要性或其他特殊情况必要性文件 |
4 |
实施猎捕 工作方案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人员、方法、应急预案、生态保护措施等 2.方案需申请人签章、写明日期 |
5 |
猎捕区域资 源状况报告 |
猎捕地所在区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报告包含猎捕物种种群数量、结构、分布区域及猎捕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2.由具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近期所做资源调查得出的资源状况报告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3个月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收费依据
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附件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林业部门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新办)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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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猎捕目的 |
| ||||||||
猎捕地点 |
| ||||||||
猎捕期限 |
| ||||||||
猎捕工具及方法 |
|
猎获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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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物种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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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1.《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 3.猎捕目的说明材料(①科学研究:提供有效期内的科学研究项目批复文件;②种群调控:提供有效期内种群调控批复文件;③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疫源疫病监测方案等监测必要性或其他特殊情况必要性文件) 4.实施猎捕工作方案(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人员、方法、应急预案、生境保护措施等;方案需签章,并写明日期) 5.猎捕区域资源状况报告(猎捕物种种群数量、结构、分布区域及猎捕造成的影响等,由具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近期所做资源调查得出的资源状况报告)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猎捕目的”:按照“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目的填写。
3.“猎捕地点”:填写至村或林班。
4.“猎捕工具及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除此以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需按照猎捕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5.“猎获物处理”:按照“原地放生”、“无害化处理”等填写。
6.“附件材料”:按照5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7.“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8.“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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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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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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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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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1.《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
1. 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
2. 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 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4. 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5. 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6. 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
7.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第十二条 申请特许猎捕证的程序如下:
1.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猎捕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动物园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
1. 申请猎捕者有条件以合法的非猎捕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所需目的的;
2. 猎捕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以及猎捕时间、地点不当的;
3.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猎捕的。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人身份证件 |
3 |
猎捕目的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科学研究:提供有效期内的科学研究项目批复文件 2.种群调控:提供有效期内种群调控批复文件 3.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疫源疫病监测方案等监测必要性或其他特殊情况必要性文件 |
4 |
实施猎捕 工作方案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人员、方法、应急预案、生态保护措施等 2.方案需申请人签章、写明日期 |
5 |
猎捕区域资 源状况报告 |
猎捕地所在区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报告包含猎捕物种种群数量、结构、分布区域及猎捕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2.由具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近期所做资源调查得出的资源状况报告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3个月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收费依据
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三、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附件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林业部门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新办)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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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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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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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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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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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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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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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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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工具及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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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获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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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物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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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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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
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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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 3.猎捕目的说明材料(①科学研究:提供有效期内的科学研究项目批复文件;②种群调控:提供有效期内种群调控批复文件;③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疫源疫病监测方案等监测必要性或其他特殊情况必要性文件) 4.实施猎捕工作方案(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人员、方法、应急预案、生境保护措施等;方案需签章,并写明日期) 5.猎捕区域资源状况报告(,由具备野生动猎捕物种种群数量、结构、分布区域及猎捕造成的影响等物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近期所做资源调查得出的资源状况报告)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猎捕目的”:按照“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目的填写。
3.“猎捕地点”:填写至村或林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填写至功能区划(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4.“猎捕工具及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除此以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需按照猎捕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5.“猎获物处理”:按照“原地放生”、“无害化处理”等填写。
6.“附件材料”:按照5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7.“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8.“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县级权限)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四、受理机构
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五、办理机构
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六、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猎捕目的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开展猎捕的技术成熟、猎捕工具、方法、时间、地点等猎捕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
3.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现状适宜捕捉、猎捕。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人身份证件 |
3 |
猎捕目的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科学研究:提供有效期内的科学研究项目批复文件 2.种群调控:提供有效期内种群调控批复文件 3.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疫源疫病监测方案等监测必要性或其他特殊情况必要性文件 |
4 |
实施猎捕 工作方案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人员、方法、应急预案、生态保护措施等 2.方案需申请人签章、写明日期 |
5 |
猎捕区域资 源状况报告 |
猎捕地所在区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报告包含猎捕物种种群数量、结构、分布区域及猎捕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2.由具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近期所做资源调查得出的资源状况报告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接收地址: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接收地址: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联系电话: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三)网上接收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选择涉及的区县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地址: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咨询电话: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通讯地址: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邮政编码: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联系电话: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地址: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邮政编码: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二)办公时间
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各区县自行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新办)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猎捕目的 |
| |||||||||
猎捕地点 |
| |||||||||
猎捕期限 |
| |||||||||
猎捕工具及方法 |
|
猎获物处理 |
| |||||||
猎捕物种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数量 | ||||||
|
|
|
|
| ||||||
附件材料: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 3.猎捕目的说明材料(①科学研究:提供有效期内的科学研究项目批复文件;②种群调控:提供有效期内种群调控批复文件;③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提供疫源疫病监测方案等监测必要性或其他特殊情况必要性文件) 4.实施猎捕工作方案(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人员、方法、应急预案、生境保护措施等;方案需签章,并写明日期) 5.猎捕区域资源状况报告(猎捕物种种群数量、结构、分布区域及猎捕造成的影响等,由具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相关领域专家出具的近期所做资源调查得出的资源状况报告)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猎捕目的”:按照“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等目的填写。
3.“猎捕地点”:填写至村或林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填写至功能区划(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4.“猎捕工具及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除此以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需按照猎捕地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执行。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5.“猎获物处理”:按照“原地放生”、“无害化处理”等填写。
6.“附件材料”:按照5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7.“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8.“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表》(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2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1.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3.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1. 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2. 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3. 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2. 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
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3. 具备相应的安全防逃逸设备设施和管理技术、应急预案。
4. 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
术。
5.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 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 |
3 |
申请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文件 |
政府部 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件 2.人工繁育许可证 3.特许猎捕证 4.进出口证明书 |
4 |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材料 |
1.政府部门核发 2.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2.租赁使用土地的需提供与土地产权单位签署的使用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5 |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救治人员技术能力有效文件 |
政府部 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其技术能力的职称、资格等证明,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 2.提供说明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雇佣合同、劳动协议等 |
6 |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设备说明 2.防逃逸措施及防逃逸设施安全性说明 3.防疫设施设备、隔离墙(网)、消毒用品等情况说明 4.人工繁育场所平面图 5.饲料来源情况说明 6.附相关图片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变
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① 变更物种(新增):提交“新办申请材料”的2、3、5、
6项所列材料
② 变更名称或法人:申请人身份原说明材料,申请人身份
变更后的有效说明材料
③ 变更繁育场所:提交“新办申请材料”的2、4、6项所
列材料
3. 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延
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开展人工繁育活动需在行政许可决定范围内;当行政许可决定作为合法来源依据时,全国范围内有效。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林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字〔2021〕6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3号)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实施告知承诺制。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当场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制许可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及所需申请材料实施许可。
第四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告知承诺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技术能力要求及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已经达到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申请人能够提交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告知的申请材料;
(五)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第六条 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全部所需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完整无误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办理时限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告知承诺书经市级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签章双方各保存一份。承诺书应与全部申请材料一同归档。
第八条 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三个月内或首次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种源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对应物种人工繁育技术标准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同时,在前款规定的现场核查基础上,将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人工繁育许可的申请人信息纳入双随机抽查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
第九条 对于申请人不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采取以下违诺惩戒:
(一)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救治人员资质与现有人员不符的,认定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十五日内限期整改,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只记录不公示;
(二)对于繁育笼舍面积、防逃逸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一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三)对于申请人所使用的人工繁育场所建场位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同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四)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逾期不改的,认定为虚假承诺行为,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事项;
(五)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事项;
(六)因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造成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引起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申请人对未履行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的认定有异议,可向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违诺失信行为修复申请,经核查后,将视情况缩短失信行为公示期。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重庆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附件
重庆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20**年〕第*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1. 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事项名称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⑴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⑵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⑶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三)申请条件
1. 具备条件
⑴ 申请人为依法在重庆市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⑵ 人工繁育目的仅限于物种保护、科学研究、药用、公众展示等特殊需要;
⑶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等合法来源;
⑷ 申请人具有与繁育目的、种类和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所需设施、人员技术等;
⑸ 物种范围:已制定人工繁育技术标准的物种和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 技术标准
申请人人工繁育物种的繁育场所位置、必需设施建设、防疫防逃要求应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关于印发<黑熊繁育利用技术规范>等标准的通知》(护动函〔2018〕102号)中对应物种的人工繁育技术标准。
3.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 |
3 |
申请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件 2.人工繁育许可证 3.特许猎捕证 4.进出口证明书 |
4 |
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材料 |
1.政府部门核发 2.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2.租赁使用土地的需提供与土地产权单位签署的使用合同和产权单位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5 |
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救治人员技术能力有效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提供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其技术能力的职称、资格等证明,包括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证书等 2.提供说明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雇佣合同、劳动协议等 |
6 |
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说明 2.防逃逸措施及防逃逸设施安全性说明 3.防疫设施设备、隔离墙(网)、消毒用品等情况说明 4.人工繁育场所平面图 5.饲料来源情况说明 6.附相关图片 |
(四)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制许可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及所需申请材料实施许可。
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承诺方式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人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及相关申请材料。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此事项。
(七)核查权力
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三个月内或首次引进陆生野生动物种源前,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对应物种人工繁育技术标准要求,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同时,在前款规定的现场核查基础上,将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人工繁育许可的申请人信息纳入双随机抽查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管。
(八)违诺惩戒
1. 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救治人员资质与现有人员不符的,认定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十五日内限期整改,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只记录不公示;
2. 对于繁育笼舍面积、防逃逸设施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认定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一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3. 对于申请人所使用的人工繁育场所建场位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认定为严重违诺失信行为,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三年,同时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 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逾期不改的,认定为虚假承诺行为,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三年内不再接受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事项;
5. 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办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事项;
6. 因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造成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引起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达到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将“”中的粗体字抄写到上面横线处,“申请人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繁育场所位置、所需设施、防疫防逃、人员技术等要求均符合本告知承诺书‘技术标准’中所规定的对应物种人工繁育技术标准。”)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虚假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申请人:(签章) |
行政机关:(盖章) |
年月日 |
年月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新办)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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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号码 |
|
兽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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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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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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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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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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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物种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 级别 |
数量 及单位 |
场地面积 (平方米) |
兽舍或笼具高度和面积(高度:米/面积:平方米) |
物种来源单位 |
来源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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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目的 |
□物种保护 |
□科学研究 |
□药用 |
□公众展示 | ||||||||||||||
附件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 3.申请人工繁育的陆生野生动物种源合法来源文件 4.人工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材料 5.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救治人员技术能力有效文件 6.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包括繁育各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说明及图片,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等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新办”。
3.“保护级别”:分别填写“一级、二级,附录Ⅰ、附录Ⅱ”。在我国有原产分布或曾经在我国有原产分布的填写“一级或二级”;非我国原产分布或有明确来源说明是国外引进的,填写“附录Ⅰ或附录Ⅱ”。
4.“人工繁育目的”:将对应栏中的“□”改为“■”。
5.“附件材料”:按照6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6.“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7.“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附表
**********单位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及物种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 级别 |
数量 及单位 |
场地面积 (平方米) |
兽舍或笼具高度和面积(高度:米/面积:平方米) |
物种来源单位 |
来源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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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变更)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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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号码 |
|
兽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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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地址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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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
| |||||||||||||||||
涉及物种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 级别 |
数量 及单位 |
场地面积 (平方米) |
兽舍或笼具高度和面积(高度:米/面积:平方米) |
物种来源单位 |
来源证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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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目的 |
□物种保护 |
□科学研究 |
□药用 |
□公众展示 | ||||||||||||||
附件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变更) 2.变更物种:①申请人身份有效说明材料;②增加的物种合法来源文件;③增加的物种涉及人工繁育及救治人员技术能力有效文件;④增加的物种人工繁育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包括繁育的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图)等说明及图片,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等 3.变更名称或法人:①申请人身份原说明材料;②申请人身份变更后的有效说明材料 4.变更繁育地址:①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②变更后繁育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材料;③变更后繁育场所总体规划,包括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说明及图片等 5.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 “变更物种”、“变更名称或法人”、“变更繁育地址”等。
3.“涉及物种”:申请事由为“变更物种”,填写变更的物种;申请事由为“变更名称或法人”和“变更繁育地址”,无需填写“涉及物种”一栏。
4.“保护级别”:分别填写“一级、二级,附录Ⅰ、附录Ⅱ”。在我国有原产分布或曾经在我国有原产分布的填写“一级或二级”;非我国原产分布或有明确来源说明是国外引进的,填写“附录Ⅰ或附录Ⅱ”。
5.“人工繁育目的”:申请事由为“变更物种”,将对应栏中的“□”改为“■”;如其他变更事宜,无需填写。
6.“附件材料”:“变更物种”提供1、2、5项资料;“变更名称或法人”提供1、3、5项资料;“变更繁育地址”提供1、4、5项资料;纸质申报材料按照对应事项提交。
7.“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8.“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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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繁育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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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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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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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栏物种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数量 |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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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表》(延续)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 3.说明材料(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系谱、繁育档案、种源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输出等相关说明文件) 4.原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保护级别”:分别填写“一级、二级,附录Ⅰ、附录Ⅱ”。在我国有原产分布或曾经在我国有原产分布的填写“一级或二级”;非我国原产分布或有明确来源说明是国外引进的,填写“附录Ⅰ或附录Ⅱ”。
4.“附件材料”:按照4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 委托事项和范围
⑵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委托范围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2.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办理既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内的又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用于人工培育的,具备与其培育的目的、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项目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2.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工程项目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明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3. 因安全隐患确需采集的。
4. 被采集物种权属明确。
5. 采集方式科学合理。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人身份证件 |
3 |
采集目的 说明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人工培育: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2.科学研究、文化交流: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3.重大工程建设: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移植的还应提交移植原因、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 4.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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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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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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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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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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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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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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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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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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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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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采集部位 |
采集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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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材料: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 3.采集目的说明材料(①人工培育: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②科学研究、文化交流: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③重大工程建设: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移植的还应提交移植原因、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④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采集目的”:按照“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目的填写。采集后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3.“采集地点”:填写至村或林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填写至功能区划(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申请。
4.“采集部位”:填写“全株”、“根”、“茎”、“枝条”、“叶片”、“花”、“果实”等。
5.“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粒、重量(kg)等。
6.“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7.“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8.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行政许可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9.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集”包含采伐、采挖、移植。
10.“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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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二)《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第二条第二款 加强采集证和采挖活动的管理。采集甘草和麻黄草均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要根据年度采挖计划量颁发采集证,不得超量颁发。采集证必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挖量,有效期为一年。禁止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1.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无数量限制
2. 甘草和麻黄草,有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用于人工培育的,具备与其培育的目的、种类、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等其他用途的,项目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2. 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移植的,工程项目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明确、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3. 因安全隐患确需采集的。
4. 被采集物种权属明确。
5. 采集方式科学合理。
6. 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量符合年度采集计划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人身份证件 |
3 |
采集目的 说明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人工培育: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2.科学研究、文化交流: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3.重大工程建设: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移植的还应提交移植原因、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 4.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采集目的 |
| ||||||||
采集地点 |
| ||||||||
采集期限 |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采集部位 |
采集数量 | ||||
|
|
|
|
|
| ||||
|
|
|
|
|
| ||||
附件材料: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 3.采集目的说明材料(①人工培育: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②科学研究、文化交流: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③重大工程建设: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移植的还应提交移植原因、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④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采集目的”:按照“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目的填写。
3.“采集地点”:填写至村或林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填写至功能区划(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申请。
4.“采集部位”:填写“全株”、“根”、“茎”、“枝条”、“叶片”、“花”、“果实”等。
5.“采集数量”:填写株数、枝数、粒、重量(kg)等。
6.“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7.“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8.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行政许可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9.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集”包含采伐、采挖、移植。
10.“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具有合法来源,并具备有效证明文件,且符合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有关规定和履行国际公约、协定、协议要求。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人身份证件 3.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
3 |
野生植物 合法来源 说明材料 |
1.政府部门核发 2.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行政许可文件 2.收购野生植物合同或协议 3.来源方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4.药用:提供入库单或来源出库单、购销发票 |
4 |
下游客户身份说明材料 |
1.政府部 门核发 2.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出售野生植物的合同或协议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
5 |
说明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根据不同用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 份 证 明 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 事由 |
申请事项: 来源: 方式: 用途: | ||||||||
涉及物种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数量 |
单位 | ||||
|
|
|
|
| |||||
|
|
|
|
||||||
附件材料: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3.合法来源说明材料(行政许可文件,收购野生植物合同或协议,来源方身份说明材料,药用提供入库单或来源出库单、购销发票) 4.下游客户身份说明材料(出售野生植物的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5.说明材料(根据不同用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
①“申请事项”—填写“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②“来源”—填写来源单位及来源说明文件
③“方式”—填写“向**单位出售**(野生植物)**(数量及单位)”
3.“附件材料”:按照5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申请表》(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一、项目信息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目的合法。
2. 出售、购买、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来源合法。
3.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等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等的规定。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人身份证件 3.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
3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合法来源说明材料 |
1.政府部 门核发 2.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1.行政许可文件 2.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 3.来源方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4.药用:提供入库单或来源出库单、购销发票 |
4 |
下游客户身份说明材料 |
1.政府部 门核发 2.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1.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
5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说明材料或实施方案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科学研究:提供可研报告或实验方案 2.药用: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药用标准文件;加载专用标识还需提供工艺规程文件 3.人工繁育:提供说明材料(活体存栏数量,运输起止点,装载野生动物方式,运输方式等) 4.借展:提供活动方案(野生动物技术人员资质材料,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安全防范措施说明文件、野生动物生活条件说明文件及场地图等)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收费依据
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一、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附件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林业部门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
(新办)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 事由 |
申请事项: 来源: 方式: 用途/展示时间: | ||||||||
涉及物种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数量 |
单位 | ||||
|
|
|
|
||||||
|
|
|
|
|
| ||||
附件材料: 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3.合法来源说明材料(行政许可文件,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来源方身份说明材料,药用提供入库单或来源出库单、购销发票) 4.下游客户身份说明材料(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合同或协议,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相关用途有效资质材料) 5.说明材料或实施方案①科学研究:提供可研报告或实验方案;②药用:提供国家或地方相关药用标准文件;加载专用标识还需提供工艺规程文件;③人工繁育:提供说明材料(活体存栏数量,运输起止点,装载野生动物方式,运输方式等);④借展:提供活动方案(野生动物技术人员资质材料,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安全防范措施说明文件、野生动物生活条件说明文件及场地图等)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
⑴“申请事项”—
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②“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
③“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
④“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开展公众展示活动”或“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开展公众展示活动”
⑵“来源”— 填写来源单位及来源说明文件
⑶“方式”—
①“向**单位出售**(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数量及单位)”
②“从**单位购买**(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数量及单位)”
③“**(数量及单位)****(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生产加工制成中药饮片**(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规格**)**(数量及单位),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枚”
④“****单位利用**(陆生野生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制品)**(数量及单位)在****地方开展公众展示活动”
⑷“用途”— 填写“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和公众展示,药用,公众展示”等
⑸“展示时间”— 只限于“申请事项”为“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制品开展公众展示活动”填写
3.“保护级别”:分别填写“一级、二级,附录Ⅰ、附录Ⅱ”。在我国有原产分布或
曾经在我国有原产分布的填写“一级或二级”;非我国原产分布或有明确来源说明是
国外引进的,填写“附录Ⅰ或附录Ⅱ”。
4.“附件材料”:按照5项材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附表
**********销售********清单
序号 |
销售单位 |
数量及单位 |
区域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11 |
|
|
|
12 |
|
|
|
13 |
|
|
|
14 |
|
|
|
15 |
|
|
|
16 |
|
|
|
17 |
|
|
|
18 |
|
|
|
共计 |
|
|
|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申请表》(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
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345项: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
(三)《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
(四)《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 委托事项和范围
⑶ 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审批。委托范围为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活体陆生野生动物。
2.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办理既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内的又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
2. 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3. 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防止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4. 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申请表》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说明材料 |
1.申请人自备 2.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等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等 |
3 |
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说明材料 |
1.申请人自备 2.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行政许可文件 2.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合同或协议 3.来源方身份说明材料 |
4 |
说明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说明材料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写明日期 3.首次引进: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 4.再次引进:由市林业局指定的科研机构或专家评估通过隔离引种试验的证明材料 |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申请表
申请单位 |
|
代理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涉及物种 | ||||||||
序号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数量及单位 |
物种来源单位 |
来源说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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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材料: 1.《从境外引进非国际公约禁止或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说明材料 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说明材料 4.说明材料: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安全防逃逸管理措施、紧急事件处置措施说明材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写明日期 5.首次引进:提交拟进行隔离引种试验的实施方案 6.再次引进:由市林业局指定的科研机构或专家评估通过隔离引种试验的证明材料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保护级别”:分别填写“附录Ⅰ或附录Ⅱ或附录Ⅲ或无”。
3.“物种来源单位”:来源单位前写明国家或地区。
4.“来源证明材料”:填写相关行政许可名称及文号。
5.“附件材料”:“首次引进”提供1-5项资料;“再次引进”提交1-4、6项资料;纸质申报材料按照对应项提交。
6.“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7.“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理其他海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本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 委托事项和范围
⑷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审批。委托范围为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10种(类)除外的国家重点保护或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2.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办理既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内的又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来源合法。
2. 对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4. 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5. 国务院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说明材料 |
1.申请人自备 2.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等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等 |
3 |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合法来源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1.行政许可文件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3.来源方身份说明材料 |
4 |
下游客户身份 说明材料 |
1.政府部 门核发 2.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1.合同或协议 2.下游客户从事相关活动的资质材料 |
5 |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说明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根据不同目的,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新办)
□进口 □出口
申请单位 |
|
代理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物种 |
国家保 护级别 |
CITES 附录级别 |
来源 |
货物类型 |
货物数量 及单位 |
规格及含量 |
进出口目的 |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
|
|
|
|
|
|
|
|
| |||||||
进口单位 |
|
附件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说明材料 3.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合法来源说明材料 4.下游客户身份说明材料 5.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说明材料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20年月日 | ||||||||||||
出口单位 |
| ||||||||||||||
发货国家(地区) |
| ||||||||||||||
收货国家(地区) |
| ||||||||||||||
|
|||||||||||||||
填表说明
1.“进口”“出口”:按照申请事由将对应栏中的“□”改为“■”
2.“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3.“保护级别”:分别填写“一级、二级;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在我国有原产分布或曾经在我国有原产分布的填写“一级或二
级”;非我国原产分布或有明确来源说明是国外引进的,填写“附录Ⅰ或附录Ⅱ或附录Ⅲ”。
4.“来源”:注明该种货物所含动物或其成分是人工繁育、野生等。
5.“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陆生野生动物;“生物学样品”—用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
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制品”—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用于除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
动物的全部或各个部分等。
6 .“货物类型”为“加工品”:要求在“规格及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
7.“进出口目的”: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贸易”等目的填写。
8.“进口单位”:申请事由为“进口”填写
9.“出口单位”:申请事由为“出口”填写
10.“附件材料”:按照5项材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11.“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12.“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代理单位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代理单位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贸易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实施)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七条 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 委托事项和范围
⑸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审批。委托范围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管理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2.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注册地受托机关申办;办理既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内的又含有本公告委托范围之外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申请人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来源合法。
2. 对濒危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 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4. 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5. 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说明材料 |
1.申请人自备 2.政府部门核发 |
原件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身份证件等 2.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合同或协议明确委托范围和责任;委托代理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件等 |
3 |
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核发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1.行政许可文件 2.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3.来源方身份说明材料 |
4 |
下游客户身份 说明材料 |
1.政府部 门核发 2.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结果文书类纸质/电子 |
1.合同或协议 2.下游客户从事相关活动的资质材料 |
5 |
野生植物或其产品说明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申请表(新办)
□进口 □出口
申请单位 |
|
代理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物种 |
国家保 护级别 |
CITES 附录级别 |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名录 |
来源 |
货物类型 |
货物数量及单位 |
规格及含量 |
进出口目的 |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进口单位 |
|
附件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的说明材料 3.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说明材料 4.下游客户身份说明材料 5.野生植物或其产品说明材料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20年月日 | ||||||||||||
出口单位 |
| ||||||||||||||
发货国家(地区) |
| ||||||||||||||
收货国家(地区) |
| ||||||||||||||
填表说明
1.“进口”“出口”:按照申请事由将对应栏中的“□”改为“■”
2.“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3.“保护级别”:分别填写“一级、二级;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如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名录物种,则将对应栏中的“□”改为“■”。
4.“来源”:注明该种货物所含植物或其成分是人工培植、野生等。
5.“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植物全株或其新鲜的根 、茎、叶、果、籽等各个部分;“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学
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加工品”—利用或含有该种野生植物成分的加工产品。
6.“货物类型”为“加工品”:要求在“规格及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野生植物的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
7.“进出口目的”: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贸易”等目的填写。
8.“进口单位”:申请事由为“进口”填写
9.“出口单位”:申请事由为“出口”填写
10.“附件材料”:按照5项材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11.“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12.“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
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代理单位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
野生植物或其产品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代理单位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或其产品》(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受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五、办理机构
重庆市林业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许可条件
1. 因科学研究、国际交流、文化宣传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
2. 外国人在重庆市范围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符合国家及市级有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规定;考察或者拍摄电影、录像活动不会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不良影响,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八、申请材料
(一)新办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原件/ 复印件 |
数量 |
材料介质 |
要求 |
1 |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新办)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表格类 纸质/电子 |
1.表格填写完整无误 2.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
2 |
申请人身份 说明材料 |
政府部门 核发 |
复印件 |
1 |
结果文书类 纸质/电子 |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人身份证件 |
3 |
申请人从事申请所涉及活动目的说明材料 |
申请人 自备 |
复印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野外考察:国内科学机构的考察确认文件 2.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拍摄机构出具的拍摄电影录像的说明文件 |
4 |
实施方案 |
申请人 自备 |
原件 |
1 |
文本类 纸质/电子 |
1.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权益及活动组织方式等 2.涉及外国人员身份证件 |
(二)变更申请材料
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变更)
2. 变更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三)延续申请材料
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延续)
2. 延续的说明材料
3. 原行政许可决定
九、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接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联系电话:023-61528785
(三)网上接收
1. 重庆市林业局网http://lyj.cq.gov.cn/中的“渝快办”
2. 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
十、办理流程
(一)受理
收到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予以受理。
(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送达
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重庆市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 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以行政许可决定为准
2. 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以行政许可决定确定的地域范围为准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决定书通过网上下载、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收费依据
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三(四)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或者从事狩猎,由林业部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2.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附件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林业部门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2. 陈述权;
3. 申辩权;
4. 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 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 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 要求听证的权利;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 反映真实情况;
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4. 接受监督检查;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电话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咨询电话:023-61528785
(三)信函咨询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处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部门名称:重庆市林业局直属机关纪委
联系电话:023- 61528983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邮政编码:401147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三路366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 登录重庆市林业局http://lyj.cq.gov.cn/,点击“渝快办”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2. 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https://zwykb.cq.gov.cn/中的“服务清单”-“市林业局”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
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新办)
申请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
活动目的 |
| |||||||||||
活动地点 |
| |||||||||||
活动期限 |
| |||||||||||
涉及物种 |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中文名 |
拉丁学名 |
保护级别 | |||||||
|
|
|
|
|
||||||||
|
|
|
|
|
| |||||||
涉及外国人员 | ||||||||||||
姓名 |
身份证明类型 |
身份证明号码 |
姓名 |
身份证明类型 |
身份证明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材料: 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新办) 2.申请人身份说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件) 3.从事涉及活动目的的说明材料(①野外考察:国内科学机构的考察确认文件;②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拍摄机构出具的拍摄电影录像的说明文件) 4.实施方案(①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权益及活动组织方式等;②涉及外国人员身份证件)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活动目的”:按照“科学研究”、“国际交流”、“文化宣传”等目的填写。
3.“活动地点”:填写至村或林班;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填写至功能区划(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涉及自然保护区,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申请。
4.“附件材料”:按照4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
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
(变更)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变更) 2.变更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变更的内容。
3.“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4.“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5.“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
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
(延续)
申请单位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明号码 |
| |
通讯地址 |
| |
经办人 |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事由 |
| |
延续时间 |
| |
原行政许可文号 |
| |
附件材料: 1.《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申请表》(延续) 2.延续的说明材料 3.原行政许可决定 |
本单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交的附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和侵权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日期:20年月日 | |
填表说明
1.“经办人”: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负责人。
2.“申请事由”:填写“延续”。
3.“延续时间”:填写具体的时间。
4.“附件材料”:按照3项资料提供;纸质申报材料按照此顺序提交。
5.“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6.“申请表”:要求A4纸双面打印,无涂改等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