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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修改施行 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

日期:2026-09-04

进一步完善我市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重庆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全市湿地保护、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湿地是全球重要生态系统之一,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维护生物多样性、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固碳等重要的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市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本《条例》改,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市重要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上位法的紧密衔接的需要,是坚持人民至上、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同时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湿地保护法规制度体系,推动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修改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加强湿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目标,以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从适用范围、湿地的定义、保护责任、管控制度、禁止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完善,确保法律法规之间合理衔接

下一步,做好修改《条例》的宣传学习,准确把握其内涵和具体规范,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湿地保护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法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湿地合力。要切实履行职责,对照条款扎实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以法治力量保障湿地生态安全,提高湿地保护司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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