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市林业局、市司法局联合举办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重庆市林长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什么是林长制?
《办法》所称林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或者特定生态区域内设立林长,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监督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湿地、野生动植物等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制度。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构建工作体系。一是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工作体系;二是规定中心城区“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分别设立市级林长;三是区县(自治县)可以结合实际在特定区域设立片区林长;四是明确国有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区县(自治县)林长制管理。
(二)健全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林长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林长或者林长日常工作;二是建立林长会议制度研究部署林长制重要工作;三是建立定期工作报告、督查考核、约谈提醒制度。
(三)明确工作内容。一是规定各级林长巡林等工作职责;二是明确林业资源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网格责任区域落实巡山护林责任;三是加强林长制工作部门协同,深化与毗邻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区域协作;四是明确林长制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林长令发布要求;五是加强“智慧林长”建设,拓展应用场景和功能,提高林长制工作智治水平。
三 、林长制组织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一)四级林长体系。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市级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中心城区“四山”(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分别设立市级林长。区县(自治县)设立辖区林长,可以结合实际在特定区域设立片区林长。国有林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区县(自治县)林长制管理。
(二)林长办公室。市、区县(自治县)和中心城区“四山”林长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林长或者林长的日常工作,具体由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级林长指定的市级部门承担。乡镇(街道)应当确定人员承担林长制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长制相关工作。
四、各级林长工作职责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市总林长。市总林长负责全市林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监督检查,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下级林长工作情况报告。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工作。
(二)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负责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审定责任区域林长制年度工作任务并督促实施;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本级林长制责任单位、下级林长履行责任区域林长制职责;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区县辖区林长。负责责任区域林长制实施,完成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协调解决林长制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巡林工作,统筹推动责任区域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森林灾害防控,组织编制林区规划,统筹林业防灾减灾和森林质量双提升;统筹推进基层执行能力建设,加强责任区域林业资源管理;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镇街林长。完成责任区域林长制各项目标任务;负责基层护林队伍管理工作,建立护林巡查制度,督促指导林业资源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履行管护义务;协调开展责任区域内林业资源损害问题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开展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办法》主要特点
《办法》系全国首部保障和促进林长制实施的地方政府规章,从设立中心城区“四山”市级林长、加强林长制数字化建设、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协作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推动林长制从“全面建立”向“全面见效”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