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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引以为戒!重庆长寿一村民在禁火区扔烟头被刑拘

日期: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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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讯(首席记者 杨洋)9月6日,重庆市林业局发布消息,8月29日,长寿区某镇村民在林区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目前,火已扑灭,肇事者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了解, 8月22日至今(9月6日),重庆市各区县均已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当前,各区县(渝中、两江新区除外,下同)均已发布禁火令,停止一切野外用火审批,禁止林区和林缘一切野外用火。除城口、秀山外,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均已发布封山令,严禁非原住民进入封山区域。


这起森林火灾的发生地点是在封山区域,发生时间是在禁火令和森林草原火险红色预警信号期间,暴露出部分市民对连晴高温条件下严防森林火灾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防火意识不强。


重庆市林业局提醒广大市民:


一是严格遵守禁火令。连晴高温期间,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包括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烧荒等农事用火,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野外吸烟、烧垃圾、野炊、燃放烟花爆竹、小孩玩火等其他用火。


二是严格遵守封山令。非原住民禁止进入封山区域,原住民严格遵守禁火令。


三是主动接受入林检查。进入非封山区域主动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卡)工作人员的检查,出入林区扫“防火码”,严禁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区。


四是鼓励广大市民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重庆市森林防火和林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存在森林火灾隐患不治理行为的,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发现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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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用火规定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放火案立案标准: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失火案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进入封山区域,不违规野外用火,让我们共同携手筑起森林防火铜墙铁壁,共守山清水秀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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