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通知
渝林政法〔20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农委,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市林业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18年3月29日通过了《关于废止〈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并已于2018年3月30日公布。现转发给你们,请在林业法治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林业局
2018年4月8日
附件1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
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3月29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重庆市森林建设促进条例》(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2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2018年3月30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