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渝林科〔2018〕8号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区农委,两江新区市政管理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局有关直属单位: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执法是国务院每年统一组织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市林业局决定2018年继续抓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学习,全面掌握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与工作要求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了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审定与登记、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国家林业局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印发的《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林技发〔2015〕176号),明确了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具体执法规定;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重庆市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实施方案》(渝打假领发〔2016〕1号),明确了林业系统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加强风险监测、净化生产源头以及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要求。这些新规定和新要求,为我市抓好2018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此,各地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重庆市林业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渝林办〔2014〕35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场办字〔2018〕29号)等规定一并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突出重点,切实抓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
(一)加强行政执法
1. 林木种苗执法。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和消费领域大力整治、监管和执法,对抽查发现问题多、媒体曝光多、举报投诉多的地方要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以下行为:
(1)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2)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
(3)虚假林木种苗广告行为;
(4)违反油茶、核桃、油橄榄等经济林木良种壮苗生产“四定三清楚”行为。
2. 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集中查处以下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1)是否有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2)是否有盗用、仿冒等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的;
(3)是否有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3. 其他工作要求。
(1)贯彻落实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培训有关执法人员;
(2)明确林木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公布本地区举报电话、电子信箱、责任人,执法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并落实经费;
(3)档案建立与完善、管理制度执行;
(4)建立案件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以及解读政策法规,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犯罪案例,加强舆论监督和警示教育;
(5)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我保护,推动打击侵权假冒社会共治共享等。
(二)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
集中对苗圃和造林地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检查工程造林使用的种子苗木质量以及许可、标签、档案等制度落实情况。
1. 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3. 林木种苗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情况;
5. 林木种苗质量自检情况;
6. 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7. 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8.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9. 执行林木种子与苗木质量分级、林木种子检验、育苗技术等标准情况。
(三)植物新品种权摸底调查
重点调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生产、销售环节,包括苗圃、繁殖场、种苗(花卉)交易市场、经营门店等场所,查清侵权、假冒等违法情况。
(四)林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打击网上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林产品,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强化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及时发现和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加强预警监测和事前风险防范,增强精准打击能力。重点建立林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机制,开展林业电子商务产品生产集中地的清理整顿,推进涉林企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保障系统建设。
三、采取措施,确保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是国务院、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每年都统一组织实施并纳入考核的一项指令性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市林业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造林处、森林公安局、科技处、产业处、市林木种苗站等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协调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市林业局日常具体事务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有关综合协调由科技处牵头,明确张晓勇、袁德坤、何萍、胡军、雷鸣等同志负责。各区县林业局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切实推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
(二)分期推进工作。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分阶段、分内容推进全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要突出学习宣传、执法查处、总结通报等阶段及其工作内容要求。市林业局将根据情况组织力量集中开展督导检查和林木种苗质量等抽查,并予通报。对于需要市级查处的重大案件,市林业局将及时组织开展执法。各区县年度总结应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林业局和市林木种苗站,其内容主要包括总体成效、主要措施、典型案件查处、主要不足和下步工作意见、主要建议等。
(三)严肃认真执法。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认真地开展执法查处工作,既要敢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严格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各区县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林业综合执法职责,并赋予森林公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执法职责。区县林木种苗管理等机构要与森林公安通力配合,协同作战,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查处力度。
(四)及时报送信息。各区县要抓好执法查处信息的报送与“两法衔接”平台上网工作。信息报送按照“逢案必报”要求,重点报告执法行动进展、执法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建议等。每月7日前按照统一格式(附件1、2、3)报送本区县案件情况及案件信息公示情况(邮箱617765813@qq.com)。对案件查处情况及其结果,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中“两法衔接业务系统登记”模块操作要求,要及时准确地上网录入信息。
(五)公开举报信箱。为切实抓好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市林业局设立的举报电话为61967600,举报电子信箱为569072115@qq.com。各区县林业局也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邮箱,方便群众反映情况。
附件:1. 重庆市2018年林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2. 重庆市林业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情况表
3. 重庆市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政案件统计表
重庆市林业局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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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18年林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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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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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别 | 立案数(件)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捣毁窝点(个) | 案件信息公开(件) | 备注 | ||
件数 | 金额(万元) | 件数 | 金额(万元) | |||||
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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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为截止上月底累计数据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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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为截止上月底累计数据 |
说明:1.数据按月统计,每月7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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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 |
| 联系方式: 邮箱: 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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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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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情况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公开 方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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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开方式”为网站的,要填写网址,并另附网站截图;以其他方式公开的,要提供有关照片等图片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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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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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政案件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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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代码 | 案件发生情况(起) | 案件查 处总数 (起) | 查处率(%) | 侵权情况 | 案件处理情况 | 备注 | ||||||||||||||||
| 发生总数 | 按行为主体划分 | 林地 (公顷) | 苗圃 (公顷) | 林木 (立方米) | 竹子 (万根) | 种子 (公斤) | 幼树或苗木或繁殖材料 (万株) | 没收非 法所得 (万元) | 罚款 (万元) | 赔偿损失 (万元) | 没收木材 (立方米) | 没收种子 (公斤) | 没收苗木 (万株) | 行政处罚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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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 | 企业 | 公民 | 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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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合 计: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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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生产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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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销售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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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冒授权品种销售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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