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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林业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日期: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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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石漠化治理工作;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责任;承担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的责任;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将市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分别整合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将市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市农业委员会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等整合,重新组建市林业局。目前,正按要求,做好机构职能调整,并将机构改革任务及时落实。
(二)单位构成。重庆市林业局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部门管理机构,现市林业局机关(含机关后勤)内设15个职能处室,即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规划资金管理和审计处、森林资源管理处(木材行业管理处)、造林绿化管理处(重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农村改革发展处、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市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科学技术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对外合作处、宣传信息处。下设9个直属单位,即重庆市林木种苗站、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重庆市植物园)、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重庆市林业规划设计院、重庆市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重庆市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重庆市退耕还林管理中心、重庆市森林航空护林站(重庆市森林火灾预警监测中心)、重庆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根据《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正送审《重庆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待批准后,按照《批复》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二级单位。
二、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3521.0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3521.06万元,比2018年增加2523.3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23.51万元,比2018年减少200.90万元,主要原因是政策因素影响等,主要用于保障各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5297.55万元,比2018年增加2724.27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林业信息化建设、跨区域松材线虫等林业有害生物飞机防控、森林资源调查等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智慧林业”项目等机关能力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四旁资源调查、自然保护地综合管理等林业行业管理服务;现代林业示范基地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管理。
重庆市林业局2019年未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308万元,与2018年持平。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30万元,比2018年增加10.00万元,主要原因是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国土绿化建设、推介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产业,拟走出去学习考察国外在国土绿化、储备林建设、森林康养等方面的先进理念、经验和做法;公务接待费66.00万元,比2018年减少2.00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从严控制公务接待事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0.00万元,与2018年持平;公务用车购置费22.00万元,比2018年减少8.00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从严控制公务用车购置。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736.00万元,比2018年减少1.4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相应商品和服务支出减少,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562.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7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736.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256.00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19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5297.5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18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4辆、执勤执法用车28辆、其他用车1辆。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1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
五、 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森林培育:指反映育苗(种)造林、抚育、生物质能源建设以及义务植树,生物措施治理水土流失等支出。
(九)林业科技推广:指反映良种繁育、新技术引进、区域化试验、示范和推广等支出。
(十)森林资源管理:指反映森林经营、利用、森林资源资产、林地保护及权属调处等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支出。
(十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指用于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二)林业自然保护区:指反映林业自然保护区域能力建设、本地调查、管护、试点示范等方面的支出。
(十三)动植物保护:反映动植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调查、监测,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野外放归、巡护,濒危野生动物拯救、繁育,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等方面的支出。
(十四)林业执法监督:指反映林业执法与监督队伍建设,林业刑事、行政案件受理、查处和督办,林业行政许可、复议与诉讼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十五)林业工程与项目管理:指反映林业工程及项目的监理、检查验收、效益监测以及规划、可研、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支出。
(十八)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指反映履行国际公约、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对外联络等交流合作方面的支出。
(十九)林业产业化:指反映林业产业化建设及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信息管理:反映林业统计调查、信息数据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对外发布以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等支出。
(二十一)林业政策制定与宣传:指反映林业法规、政策制定及林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林业资金审计稽查:反映林业部门为管理各类林业资金进行审计、稽查等方面的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杨欣    联系方式: 023-6152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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